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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柜车拖挂婴儿致死案开审 嫌犯当庭鞠躬认罪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01日14:59
庭审后,长枪短炮围着小孟麟的父母

  重点关注

  “我认罪。我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香港货柜车拖挂婴儿车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本来一个交通事故,结果成了故意杀人,我感觉对不起死者家属,对不起我的父母、妻子……”梁冠彪在法庭上说,他还转过身,向坐在旁听席上的小孟麟家人深深地鞠了一躬。法庭上,被告梁冠彪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成庭审焦点。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梁冠彪的家属已和周孟麟家达成谅解协议,目前梁家已支付给对方 2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周家给梁家写了一份谅解书。

  -庭审直击

  如果……也许他就能够得救

  公诉人:你当时为什么会撞人?

  梁冠彪:我太疲惫了,当时连续开了30多小时的车,完全是疲劳驾驶。

  公诉人:你下车查看的时候,有没有看到婴儿?

  梁冠彪:我看到了类似婴儿手臂的东西,还看到了血迹。

  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发现婴儿还是活着的,有没有听到婴儿的哭声?

  梁冠彪:我没有听到。

  公诉人:发现了婴儿车,车上还有婴儿,你为什么还要开车逃逸?

  梁冠彪:我当时很害怕,头脑一片空白,又看到附近还有警察,所以没有多想就驾车走了。

  公诉人:你后来驾车逃逸时,是不是走了S形?

  梁冠彪:是的。

  公诉人:你驾车走S形是不是为了甩掉婴儿车和婴儿?

  梁冠彪:我当时是为了避开路上其他的车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

  梁冠彪:我是经过考虑之后自己主动到深圳投案的。

  公诉人:你现在内心有什么想法?

  梁冠彪:我很愧疚。如果我当时能够及时将婴儿从车底下拉出,也许他就能够得救。我对不起死去的婴儿,也对不起他的家人。

  看到———婴儿手臂还流着血

  检方昨日出示的梁冠彪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称,事发时他已经38个小时没有睡觉,在布沙路一红绿灯时,他睡着了,突然醒过来发现车辆与路边边坡发生刮碰,他以为只是撞到了墙,是小事故,于是就继续开车前行。当他驾驶车至布沙路汇佳百货路段红绿灯处候灯时,经路人提醒,他下车查看,看到婴儿车以及婴儿的手臂,手臂上还流着血。停了几秒后,他惊慌地驾车离开。当车驶至南坪快速特区检查站时,他察觉到婴儿车还在车底,想着进了隧道后要检查,所以他下车将拖在车底的婴儿车取下扔掉,据他供述,当时车内已经没有婴儿。

  小孟麟的母亲推车是否走了行人道?她在事故中是否也有一定责任?昨日检方出示黎女士事后在公安所作的笔录显示,她当时是在布沙路边上推婴儿车往南走,因为行人走道那里有台阶,她推婴儿车不方便。

  21.5万元

  只是精神抚慰金

  不是死亡赔偿金

  小孟麟的父母及奶奶等人昨日旁听了庭审。小孟麟的奶奶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庭上听到孙子被害的一些细节,心里特别难过。而对于为何给法院写了谅解书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谅解梁冠彪,她说,“我们都是普通的人家,他们家有老人,看着也很可怜。虽然给他写了谅解书,但我们还是觉得他"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昨天的辩护环节,梁冠彪的律师在辩护时表示,梁冠彪的家属已经和周孟麟家达成谅解协议,目前梁家已经支付给对方 2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周家给梁家写一份谅解书。

  21.5万元就买断小孟麟一条命?小孟麟的父亲周义贵表示,这 只是精神抚慰金, 不是死亡赔偿金,民事赔偿部分目前还没有进行,不排除将来进行起诉的可能,还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庭审焦点

  作案时思维是否清醒?

  梁冠彪的代理律师提出,梁冠彪在案发当时已经连续38小时没有睡觉,属于极度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他惊醒后之所以没有下车查看,是因为其所在的运输公司规定,小的交通事故由司机自行负责。后来有人告诉梁冠彪撞了人以及车下有婴儿车后,立即下车查看。当他发现车下确实有婴儿车,并且有一只婴儿的手臂露了出来,面对这种突发场面,梁冠彪因为极度疲劳,意识模糊,感到害怕和惊慌失措,对于婴儿是已经死亡还是重伤、自己需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已经失去了正常的基本判断。这导致他本能的反应是第一时间跑回香港。

  公诉人认为,现场很多人提醒梁冠彪下车查看,作为一个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查看现场的时候注意力应该是高度集中的,不可能存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不仅如此,梁冠彪还疯狂冲红灯逃走,并且车速达到了80到100多公里/时,还故意走S形路线,企图甩掉婴儿和婴儿车。试想驾着这样一个大货柜车这样超车逃逸,思维不清的人能顺利地做得到吗?

  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

  公诉人认为,梁冠彪的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

  公诉人表示,在刑法上关于故意犯罪规定有两种情况: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为之,是直接故意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为之,而放任,叫间接故意。大量的证人证明,梁冠彪下车查看时,婴儿仍然存活。况且不管如何,发现自己车底有婴儿、甚至可能活着的情况,都应该立即抢救、报警。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他显然知道其驾车逃逸必然会致死车底婴儿,故其行为主客观相一致地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毫无疑问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说,梁冠彪的行为显然是受到了社会上司机中流行的“撞残不如撞死”这一思想的影响,这导致了他此后的行为。在那样一个星期天的清晨7时许,周围声音并不噪杂,比他距离车身还远的卖报纸的人、骑自行车的人、开大巴的司机以及车门窗紧闭的大巴上的乘务员和乘客,那么多人都听到了车底下小孩凄惨的哭声,被告人有什么理由看不到、听不见?

  梁冠彪的律师则认为,梁冠彪不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而是应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梁冠彪仅有初中文化,又是香港人,对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很了解。他肇事时睡着了,对事故发生的过程也完全不清楚,加上内心的恐惧,思维因疲劳而模糊,对自己的行为无法作出判断,更不要说是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保险意识了。梁冠彪完全是因为生理疲劳和缺乏法律意识造成犯罪,所以其犯罪行为和直接故意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羊城晚报记者 程伟 摄影报道(发自深圳)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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