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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作销毁战后遗弃化武将历时一年时间(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01日14:41
  人民网北京9月1日电 (记者 李杨洋) 9月1日,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启动仪式在南京郊外举行。日本内阁府副大臣平冈秀夫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正式启动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标志着处理遗弃化武工作由挖掘回收进入销毁的新阶段。”

  据本网记者了解,这次对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销毁程序将在10月初开始,将历时一年时间,地点在南京郊外。此次销毁工作主要以由日方为主,中方进行辅助工作,包括提供技术保障,环境监测等工作。目前销毁程序的设备安装已经基本调试完成,下一步将做试运行。据悉,这次日方担任销毁程序的是日本内阁府下属的“化武处理担当室”,日方共有50余人参与工作。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发现点

  日本战败投降后,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在地下或抛于江河,这些未经我国同意而遗留在我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民李贵珍在收购废品时,无意收购了5个日军遗留的毒气弹,随后中毒死亡。这起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此外还造成40多人受害,震惊了国内外。

  “8·4”事件发生之后,中国政府先后两次向日本政府提出严正交涉,要求其妥善处理本次事件,重视日本在战争期间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问题。
齐齐哈尔“8·4”日军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毒剂泄漏事件中,伤势最为严重的河南籍民工李贵珍终因多器官衰竭死亡。

  2009年11月30日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张军大使在荷兰海牙开幕的《禁化武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尽早、安全、彻底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公约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中国作为缔约国应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安全保障。

  1997年4月7日,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以及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按照《公约》,日本必须对销毁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化学武器负全部责任。

  中国政府一直在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上与日方进行交涉。上世纪末,中日两国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该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日本政府正式承认在中国存在有原来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并且至少在形式上承诺要开始履行《公约》里所规定的有关化武遗弃国应承担的义务。

  事实上,在2007年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薛捍勤大使海牙第50届执理会的发言中提到,“尽管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目前尚无一枚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被销毁。”
日本政府2006年7月派遣调查团赴华处理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

  目前,在我国境内,共发现7种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毒剂:芥子气、路易氏剂、二苯氰胂、二苯氯胂、苯氯乙酮、光气、氢氰酸。2003年8月4日发生在黑龙江齐齐哈尔的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即是芥子气。

  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总体部署,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承担了协助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工作。院长倪百鸣此前在接受了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今年(2010)情况来看,主要的任务是要启动第一枚化学武器的销毁。根据中日双方的协定,将采取移动销毁的方式。同时,我们还要协助日方在吉林、河北、黑龙江等地协助日方进行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探测、挖掘、鉴定和保管工作。” (来源:人民网-军事频道)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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