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亚峰 覃华炜 彭昊 2010年4月13日,苗某从苏州一大型超市的广告中看到某品牌“20%鲜橙汁”的促销信息,便购买了2瓶。后苗某从该饮料的包装说明书上发现橙汁含量仅为10%,当即向超市投诉,超市让其填写一份建议单并承诺一星期内给予答复。4月15日,苗某再去超市购物发现该饮料仍以20%的名义出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超市在广告单上发布道歉信、给予所购饮料款10倍赔偿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耗费的时间、交通及精神损失费用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为了获得对其有利的交易结果,把橙汁含量为大于等于10%的橙汁饮料夸大为含量20%,未向原告作特别说明,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遂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苗某所购橙汁款7元,增加赔偿原告7元,合计14元;被告超市赔偿原告苗某交通费及工商信息查档费合计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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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径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