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保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亮点纷呈
文/记者周祚 实习生黄楚曦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保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人大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组织法、监督法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等现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常委会会议的各个方面已有规定,但《意见》是对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细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完善和改进,更加注重实操性,也具有针对性,体现为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1
每次常委会都出“考勤榜”
意见明确规定,除“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或省委、市委的重要会议不能出席会议或全程参加会议”的原因,可以提出请假外,其他原因一律不得请假,而且“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劝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同时,对列席人员也相应提出严格要求。
除全体会议出勤情况会在会议厅电子屏幕公布外,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出席情况,将在会议简报公布。会后通报总体出席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亮点2
请假要提交书面申请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考勤制度。有关议题的列席单位,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派三位负责同志列席分组会议,其中一名应当为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全程列席会议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厅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亮点3
完善报告人制度鼓励辩论
意见有诸多亮点和新提法在全国都是首次。比如意见第16条指出要完善报告人制度。其中规定,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市长、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意见就会议审议、发言的质量也作出了指导。其中指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辩论。
亮点4
建立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
为避免会议审议流于形式,增强会议审议的实际效能,在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该意见提出建立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作为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一种方式方法的创新。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报告内容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凡测评为“不满意”占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应当在主任会议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亮点5
五人以上联名可提质询案
意见规定,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政府组成部门的质询案。对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常委会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亮点6
强化对新闻记者采访管理
为确保组成人员和代表能消除顾虑,畅所欲言,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对加强新闻记者参加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的采访报道的管理提出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的发言和表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