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4000多万元,一审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史周) 四平某企业原供应处处长殷某和原仓储处主任曹某(女)是夫妻。二人与曹某的亲侄曹某某合谋,利用职权倒卖钢材,获利3603万余元(曹某和曹某某均分),给殷某和曹某所在企业增加生产成本3392万余元。另外,殷某还曾单独利用职权倒卖钢材获利509万余元,给企业增加生产成本430万余元。近日,3人一审获刑。
今年48岁的殷某原是四平某企业供应处处长,妻子曹某是该企业原仓储处主任。曹某的亲侄曹某某今年33岁,是个体户。2003年五六月间,殷某、曹某和曹某某在殷某家商议做“串材”生意,并达成共识。
此后,殷某利用职务便利,首先私自将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以比市场价高20%的价格购入。尔后,又将本公司生产出来的用来抵顶供应商货款的钢材,以低于市场20%的价格从供应商手里买回。
曹某某利用其姑姑曹某担任仓储处主任的职务影响,第一时间将钢材及时提出,运至吉林、长春等地钢材市场卖掉。经吉林省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会计审计,3人自2003年至2009年案发前,共倒卖应抵顶供应商货款的钢材51935.774吨,获利3603万余元。该款被曹某和曹某某均分。
经计算,上述钢材折合货款20354万元,而按当时市场价格,实际货款应为16961万余元,殷某为供应商纯加价款额为3392万余元。
2005年至2009年案发前,殷某为存个人“小金库”,以同样手段,自己销售抵顶供应商货款的钢材7463.041吨,获利509万余元。
近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审理。
法院认为,殷某身为企业员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暴利,变相将企业资金(扩大企业生产成本部分)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曹某、曹某某在明知或应该知道殷某所谓的“串材”生意极大地损害了企业利益,仍积极操作、配合实施,且分得巨额赃款,其行为与殷某构成共同犯罪,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殷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曹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