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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拟规定房产登记簿效力高于房产证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燕赵晚报
2010年09月04日07:36
  本报记者 陈霞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修订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亮点一:房屋权属登记内容大大细化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对《条例》的体例进行调整和修订。”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条例》现用体例是由上世纪九十年代延续而来,没有根据登记种类来安排章节,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不方便公众的理解和掌握。而拟修订的体例细化了房屋权属登记内容,增加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内容,更易于操作。

  亮点二:房产登记簿效力高于房产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亮点三:房屋要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摊位、车位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亮点四:异议登记时限缩短为十五日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申请撤回登记,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向登记机构提交撤回申请。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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