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台无法办三套房贷 购房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卖房者指责买家不守信用
本报讯(记者王蔷)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新国十条”调控政策的颁布,无法获得第三套房的银行贷款,一购房者据此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上周四,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万某诉被告鲁某及北京美联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万某在法庭上说,2010年4月13日,他与鲁某、美联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崇文花市枣园的一套房屋,总款为400万元。他当日先向鲁某预交了购房定金20万,约定在4月30日前直接支付鲁某首期款130万元,尾款250万元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形式支付。
签订合同的4天后,即4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后原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被银行告知“已经停止了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贷款”,因原告已经购买了两套房屋,此次购买系第三套房屋,故银行不予贷款。
原告认为,“新国十条”的出台属于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银行不予放贷的情形应当属于情势变更。
据悉,如果依据最高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买卖双方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买方的预付款和定金都可以退回,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被告鲁某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由于原告不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刻意拖欠付款时间,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中介公司也不同意退还中介费用,称该公司已经通过居间服务,促成双方买卖合同的达成,履行了居间服务的义务。
万某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房屋产权证书和一份购房合同。但被告方据此只认可原告现在拥有一套房屋。对此万某说,目前已经取得第二套房屋的产权证,但需要提请法庭在一周之内提供,即下次开庭再予以提交。
记者采访法院人士得知,目前“新国十条”引发的购房纠纷并不很多,但各家法院审理起来均非常谨慎,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此前已有法院以房产新政属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为由,支持解除合同。但房产新政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目前在法律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各地的司法裁判也没有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