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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指挥强拆厂房 老板诉讼律师称法院不公正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0年09月06日01:00

  “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被违法强拆,好端端的工厂陷入瘫痪境地,财产损失巨大。我也被迫走上了上访和诉讼之路。”虽说事发至今已经过去了整整3年时间,但坐在记者面前的上海金垒食品厂厂长张海麟依然难抑悲愤之情。

  祸起土地动迁

  张海麟告诉记者,成立于1994年的上海金垒食品厂1996年落户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绥宁村,这是该村招商引资开始后入驻的第一家企业。利用村里的闲置仓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翻修,加盖后成为了车间并开始生产。

  在张海麟提供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中记者看到了“租期为10年,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赔偿费按财产归属所有”的条款。

  1999年9月新泾镇政府规划建设临空海鲜市场,当月12日金垒食品厂接到了镇政府发来的:为上海市临空海鲜水产市场配套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长宁区新泾镇市政管理科规划,希望贵单位于1999年9月30日前,全力做好动迁清场工作的通知。

  “镇政府将此次拆迁共计补偿款76万元交给了绥宁村村委会。村委会答应,这笔补偿款由村委会取得,但作为补偿会再找一处地方对我厂进行安置。”张海麟告诉记者,随后在绥宁路769号、地号为340街坊62丘的位置上,村委会将建好的每幢约为500平米左右的两幢厂房交付给金垒食品厂。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在这两幢厂房西侧的空地上企业又自建了624平方米用于职工宿舍及办公,综上三栋厂房共计面积为1624平方米。

  一切妥当了,张海麟开始大干,企业有了长足发展,逐步又建起了二分厂和三分厂,“用工多时能达到300多人,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至2005年,企业累计销售额达到了1000多万元。”张海麟表示,创业中的艰辛、发展中的困苦都不算什么,赶上了党的富国强民的好政策,唯有努力拼搏,把企业做大做强。

  而让张海麟始料未及的是,隐患早已悄悄埋下,绥宁路769号其实早已是在规划之中。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规土局)(2010)第14-1号行政复议书中长征协市(2006)第07-01号中明确确认“绥宁路769号属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被征地范围”。

  时至2006年下半年,绥宁村村委会开始流露出驱赶之意。之后,便利用断水、断电等方式,使食品厂的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至2007年初,更是将食品厂门前的道路破坏掉,致使工厂无法进出货物,生产、销售陷入瘫痪境地。

  “此后,新泾镇政府出面,以虹桥交通枢纽前期项目为名,催促金垒食品厂搬迁,而对于我们厂方提出的安置方案,新泾镇政府没有给予任何答复。”张海麟告诉记者,直到2007年6月5日,更大的灾祸降临,金垒食品厂遭遇了非法强拆。

  厂房被谁强拆

  2007年6月5日,这个噩梦般的日子张海麟永远记得,就在这一天,他食品厂的三幢厂房被夷为平地。职工情急中抓拍的照片将一片狼籍的强拆现场永远定格,包括保险箱、财务档案资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具、家具、制成食品、半成品、原料、包装物在内的诸多公司财物被散乱的堆放在路边。出差在外的张海麟得知这个消息险些晕倒在大街上。

  “在强拆当天,好几十人来到金垒食品厂,卡车、挖掘机连警车也到场了。工厂里留守的二十几名工人连同会计等一同被不怀善意的来者赶出了工厂。”据张海麟描述,“现场负责指挥的就是镇政府的人。”

  在镇政府工作了十几年的原新泾镇政府防火安全办副主任林镇才也对着照片向记者指认:“现场拍到的确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2009年7月2日,张海麟一纸诉状将长宁区新泾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生产用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00万元(后追加到1.5亿元)。

  谁是适格被告?

  庭审中,新泾镇政府并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最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海麟的诉讼请求。并下发了(2010)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而本案代理律师邹佳莱却从中发现了诸多疑点。

  擅长建设工程项目与行政诉讼领域的邹佳莱是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也是著名的“民告官”律师。

  “其实,刚接手这个案件就遇到了重重困难。2009年7月2日就向长宁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却迟迟难以立案,直到2010年1月29日才受案。”

  邹佳莱认为,(2010)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编造事实、立案期限违法、裁判文书故意不列证据和不认定证据、故意改变证人身份、故意枉法认定事实、故意混淆争议的事实、错误认定被告提供的内容虚假的房产证等9项问题。

  对于法院认定被告不适格问题,邹佳莱认为,首先,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权利(请求事项)的处置。本案法院是对被告不适格作出的认定。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是不应对实体诉请权利作出任何处置的。显然,该“实体权利处置”与“认定主体是否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第二,被告不适格的,应当适用裁定驳回,不是判决形式;第三,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第(三)项明确指出,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本案中正确的被告应列谁?或者说谁是适格的被告?法院从未向原告释明过。当然,“没有释明过”也就没有“拒绝变更”发生过。邹佳莱告诉记者,前述三点足以证明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房产证”与“征地包干费”迷局

  此外,就镇政府在庭审时提供的一个房产证复印件上载明的绥宁路291号乙,地理位置为新泾镇绥宁路340坊62丘,厂房共计19幢,总建筑面积6464.29平方米的房屋信息,邹佳莱经过仔细调查,发现了该房产证的12处重大虚假疑点。

  “无论如何在一个"丘"里也是装不下19栋房的(500平方米正方约等于一丘)。炮制这份房产证的目的在于新泾镇政府想用振宁公司绥宁路291号乙的假房产证覆盖属于金垒食品厂在绥宁路769号的房屋。”

  邹佳莱认为,法院在判决中堂而皇之地确认该产权证的真实性,并将该房产证覆盖原告主张的三幢房屋,显失公正。

  邹佳莱认为,法院故意只认定被告提供内容虚假的房产证,却对上海市规土局(2010)第14-1号行政复议书不予质证。该房产证所附的房型图上房型、面积、位置与62丘上的完全不同。被告房产证中的所有房屋都是在1992年1月份竣工的,而原告的房屋是在1999年9月份临空海鲜水产市场项目动迁后再建造的。且该房产证上所有的19栋房屋都没有建房资料。

  “尽管被告认为是用罚款补办建房手续的方式来弥补产权证,但实际没有建房补办手续,市城建档案馆也没有该建房档案。补办应有的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建房许可、建房申请、面积测绘等等全都没有。”

  邹佳莱表示,上海市规土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沪规土资行复决字(2010)第14号-1]认定的“上海市长宁区土地储备中心和上海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签订了长征协市(2006)第07-01号《征地费包干协议书》,虹桥交通枢纽绥宁路769号属该征地范围之内”的事实,排除了在同一地块绥宁路291号乙属该征地范围之内。

  邹佳莱质疑:“目前的货币补偿不低于4万元/平方米,这么一大笔补偿费,跑到哪里去了?”

  那么位列动迁规划中的绥宁路769号到底有否赔偿款下发呢?为了获取实情,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张海麟先是向长宁区规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征地包干费协议,答复称此是商业秘密不予公开。张海麟随后向上海市规土局提出行政复议,结果依然是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无奈的张海麟起诉了长宁区规土局,而拖了7个月后法院做出的判决还是商业秘密不予公开。张海麟不服已经上诉。“我只要绥宁路769号的征地包干费协议详情,这本就是应该公开的东西,为社么就这么难呢?”百思不得其解的张海麟固执的等待着。

  “本案的症结在于,政府各层面的利益侵占到了被动迁户,层层包干又不公开透明涉嫌违规。”邹佳莱律师指出:其实,上海市政府早有明文规定,所有动拆迁项目的资金、用途、安置以及房源都应该主动公开,是要张贴出来的,而不需要申请公开。

  张海麟说,现在他最大的心愿就是让事件有个公正的了结,不管前方的路有多艰难,他都会坚持走下去。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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