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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06日11:39
  中新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 张蔚然)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认真吸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形成排查火灾隐患合力。

  通知说,在当前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的情况下,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仍比较突出且呈上升势头,1至8月全国已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45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5%。重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通知称,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8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这两起火灾事故都暴露出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群众缺乏消防常识、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低等问题。

  通知要求,要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提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要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建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对旧建筑要全面开展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

  通知要求,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

  通知要求,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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