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辉出庭受审。本报记者 裴晓兰 摄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原通州区民政局局长郭辉在受贿20万元5年后,向纪委主动投案,后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认为一审量刑畸轻,通州检察院提起抗诉。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上午9时许,已被取保候审的郭辉独自一人来到法庭,默默坐在旁听席的角落,双手托腮等待开庭。
47岁的郭辉是通州区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任通州区民政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兼通州区民委主任,为通州区第四届人大代表。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他曾任通州区漷县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通州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下半年,郭辉在担任通州区漷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市乾岩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漷县镇开发自住楼项目提供帮助和关照,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强送予的20万元。去年6月22日,郭辉到通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主动将赃款20万元退缴。去年7月9日,他被取保候审。
一审开庭时,郭辉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郭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已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今年6月28日,通州法院审理后,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法院采纳了郭辉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对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后,通州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适用缓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
昨天,检方在发表详细意见时称,我国刑法规定,受贿金额10万元以上,应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郭辉虽然有自首和退赃等轻判情节,但轻到3年,幅度太大,而适用缓刑更是明显不当。检方要求依法改判。
对此,郭辉表示“总体上认可检方的意见”,称自己是个“法盲”,交友不慎,希望法院看在他多年工作表现,给他一次机会。
他的律师则认为,郭辉和禹建强是多年的朋友关系,郭辉属于一时意志不坚定才收了钱,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对郭辉判缓刑,社会作用是好是坏”,进行了激烈辩论。
>>控方:
>>辩护律师:>>控方:
控方指出,郭辉受贿是在2004年下半年,而其投案是在5年后的2009年6月,当时禹建强因涉嫌行贿其他官员被采取强制措施,郭辉迫于压力去纪委投案。控方认为,职务犯罪本应从严处罚,郭辉的自首有一定被迫性,与真诚悔过、主动投案不同,如果对他不当减轻处罚,会助长贪腐分子气焰。
>>辩护律师:
郭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对郭辉宽大处理,会起到好的示范作用,让想投案的犯罪分子选择投案,以求轻判。他认为,郭辉的投案是出于良心反省,并指出本案无书证等旁证,如果不是郭主动投案,即便禹建强检举,司法机关也没法认定郭辉构成犯罪。
>>控方:
控方对此提出反驳,认为律师的观点属于“传递不良守法信息”,否认“郭辉不交代,案子就查不清”的观点。公诉人强调,郭辉内心有占有20万元的欲望,对其判处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