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取消部分犯罪法定刑中死刑的规定。死刑存废固然有来自于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刑事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最主要的因素,可能还在于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民众的观念
刘宪权
削减死刑的先河
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分析草案的这些规定,笔者认为,集中反映了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本次草案如能获得通过,将开创我国刑事立法上削减死刑的先河,这似乎意味着我国刑事立法已经拉开了废除死刑帷幕,其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其二,我国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而1997年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则有68个,本次草案中拟削减死刑的罪名有13个,占现行刑法中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其力度之大,足以表明我国立法者废除死刑的决心和信心。
其三,本次草案中拟废除死刑涉及的13个罪名都是非暴力犯罪,其中9个罪名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个罪名属于侵犯财产犯罪;3个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这些罪名的共性一般均带有经济性和非暴力性。这无疑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废除死刑的总体思路和部署。
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
应该看到,死刑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有着悠久的历史。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死刑的存废无疑始终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问题,而限制与废除死刑实际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达成了共识。这一共识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例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废除死刑公约》、《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这些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律文件不仅为限制或废除死刑确立了国际法依据,使成员国在限制或废除死刑问题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义务,而且还为限制或废除死刑的法治改革运动提供了国际法律保障机制。
另外,上述共识也逐步被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所实践。时至今日,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其中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完全废除了死刑,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虽然在立法上仍保留死刑,却有10年以上没有实际执行过死刑。另外有不少国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年均适用数量保持在非常低的水平,甚至不超过两位数。其中不乏人口众多、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诸如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发生重大转型、社会治安压力比较大的俄罗斯等国家。可见,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刑事法律发展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
恢复死刑制度的声音
但是,反对废除死刑者并没有偃旗息鼓,相反,近年来在一些法律上或事实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中,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不绝于耳。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是,反对者的观点较多地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因而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特别是以美国(部分地区)、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仍然保留了死刑,有些国家甚至在废除死刑后又重新恢复了死刑,这些不得不引起人们对死刑存废问题的重新思考。
例如,瑞士政府近日允许死刑支持者开展公民签名征集活动,如果他们在2012年2月24日之前征集到10万个支持签名,就可以要求举行全民公投,表决是否重新启用死刑这种在瑞士已停用近70年的刑罚。应该说,在各国不断传来废除死刑呼声的背景下,瑞士讨论恢复死刑,相当引人关注。
早在1874年,瑞士就尝试在宪法层面上废除死刑,1942年从刑法中废除死刑,1994年在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上签字。但近年来,瑞士的社会治安状况令人担忧。去年,一名16岁的少女在火车站失踪,8天后其尸体在一所公寓中被发现,性侵害并杀死她的凶手是公寓的主人、一名25岁有谋杀前科的男子。少女之死在瑞士引发了一场对凶手是否应该处以极刑的大讨论。瑞士司法部门的一位发言人透露,国内强奸案高发,然而有1/4的强奸犯从未被关进监狱。瑞士社会各界纷纷指责现行法律过于宽容,认为对于与性侵害相关的谋杀案特别是被害人是青少年时,死刑才是唯一公正的惩罚手段。
笔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本身具有很深刻的社会基础,因而死刑的废除也必然需要必要的社会环境支持。依笔者之见,在我国废除死刑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且将面临诸多难点问题,究其原因,固然有来自于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但最主要的因素,可能还在于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民众的观念。时下,我们应该尽快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摒弃根深蒂固的死刑报应观念,科学对待“民意”及“民愤”等社会公众观念,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深入开展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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