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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分设账户现金对冲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8日07:01
  法官说法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

  本案的3名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所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不仅扰乱我国银行正常的业务,威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而且还有可能成为走私、涉税、贪污腐败等多种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管道,为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正如诸多通过何家财的特快汇款公司办理过汇款业务的人所言,“通过这种方式汇款方便快捷,没有金额限制,通过正规银行汇款有金额限制,银行还要审查”。因此,这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跨国买卖外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本报扬州(江苏)9月7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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