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军区某坦克修理大队一连战士安树敢以亲身经历为官兵上了一堂紧急避险的法制教育课。
8月14日,安树敢外出购物时行走在一条单行道上,突然一辆小轿车逆行向他冲来,他本能地跳向路边躲避。虽然躲过了一场车祸,但他躲避时将路边一个小摊撞翻,摔碎了一些玻璃工艺品。
摊主提出要安树敢赔偿,虽然他自己也是一肚子委屈,但还是赔了摊主300元钱。回到大队后,安树敢向战友讲述了此事。正在连队蹲点的大队政委孙少军得知后,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认为此事是由于轿车司机违章驾驶造成危险在先,安树敢为了消除自身人身安全威胁才在躲避时将小摊撞翻,按法律规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轿车司机承担。
孙少军认为,小安赔偿的钱虽然不多,但应该引导官兵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于是,他带着安树敢辗转找到摊主和轿车司机,讲明了有关法律规定。那名司机自知理亏,承诺由自己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摊主也主动交还了当初向安树敢索要的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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