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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首遭“法办” 基金业待重塑信托文化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08日16:32
  新华网上海9月8日专电(记者 潘清)中国证监会6日通报查处第二批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件,令“老鼠仓”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番被查处的三名基金经理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韩刚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老鼠仓”首度遭遇“法办”,成为中国严惩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一次巨大突破。

  “老鼠仓”首度遭遇“法办”

  继唐建、王黎敏、张野后,来自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涂强,以及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海、韩刚成为第二批被证监会查处的基金经理。

  根据证监会的查处决定,涂强和刘海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此外,涂强被处罚款200万元、终身禁入市场;刘海被处罚款50万元、三年禁入市场。

  韩刚则因自2009年1月6日担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一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个股”,成为内地基金业首位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同为“老鼠仓”的制造者,三人的处罚方式和力度为何大相径庭?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除了涉及的股票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差别外,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可能是重要原因。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从证监会公布的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来看,涂强和刘海分别自2006年、2008年担任或兼任基金经理。而韩刚任基金经理的时间与《刑法修正案》发布最为接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知法犯法”,被移送司法机关也就不足为奇了。

  内幕交易走入“法治”聚光灯下

  中国内地对于“老鼠仓”的查处,可追溯至2007年。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投资活动被证监会立案查处,从而揭开了“老鼠仓”的黑幕。

  事实上,在此前后,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在为杜绝“老鼠仓”而努力。2007年初,证监会基金部下发通知,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本人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并表示将对瞒报、不报或隐藏身份炒股的行为严加制裁。与此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加强了对基金交易行为的监管,并对基金集中持股、尾盘异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

  不过,基于职业道德的基金公司内控管理机制,显然难以对具有隐蔽性特点的“老鼠仓”形成有效控制。而监管资源的不足以及处罚手段的有限,也使得停留于行政制度层面的“鼠患”治理显得苍白无力。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将“老鼠仓”等内幕交易行为推到了“法治”的聚光灯下。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通过量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市场违法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此类案件中违法收益和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状态。

  “有效的刑事制裁措施,可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对违法者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说。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令韩刚极有可能成为内地基金业第一位因“老鼠仓”而获刑的基金经理。这一消息显然获得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在一家财经网站就此进行的网络调查中,对于“若韩刚违规属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这一问题,百分之百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否”。

  “老鼠仓”折射信托文化缺失

  在资本市场,“老鼠仓”或许堪称“世界性难题”,在中国同样如此。

  中国社科院金融学博士、中国基金网总经理王香奇表示,由于“老鼠仓”利用的大多是“未公开信息”,在中国内地刑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背景下,其认定和查处存在较大难度。

  王香奇等专家同时表示,处罚并不应该成为监管追求的唯一目的。在完善相关法律、提高违法成本、加重处罚力度的同时,监管部门更应本着“有堵有疏”的原则,通过提供合理的投资渠道,降低基金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冲动。

  实际上,层出不穷的“老鼠仓”事件,在暴露制度和监管缺陷的同时,更折射了整个基金行业的信托文化缺失。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高传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信托文化中,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忠实、善良管理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基础,它有赖于受托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更符合良心、正义、公平的要求。这也意味着受托人在履行职责时,要以良好的文化理念规范自己,以更高的道德标准实行自我约束。

  道德和法律,无疑是信托文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而在单纯依靠道德无法杜绝危及市场健康的“鼠害”时,法律的介入显得至关重要。这或许是韩刚案受到市场如此关注的主要原因。

  目前,韩刚案的操作手法、涉案金额并未详细公布,最终的结果也有待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审理。不过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开先河的案例,能为内地基金业重塑信托文化提供一个良好的契机。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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