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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处三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71名责任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08日17:49
  中新网9月8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务院对河南省平顶山市“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这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71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9年9月8日0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现任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直接原因:

  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43人,主要有:

  (1)张培举,新华区四矿投资人。2009年11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2)李新军,新华区四矿矿长。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批准逮捕。

  (3)邓树军,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4)李迎彬,新华区四矿调度室主任。2009年10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在逃)。

  (5)温子龙,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委派驻矿安监员。2009年11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6)康双义,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2010年8月1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7)柴东旺,新华区民政局局长(原区煤炭工业局局长)。2010年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8)齐同燕,新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0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9)黄国军,中平能化集团天安公司地质测量处处长。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起诉,等待判决。

  (10)张瑞洲,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局长。2010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11)柳玉君,新华区区委书记。2010年8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12)李广,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2010年6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此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和儒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已于2009年11月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21人。主要有:

  (1)刘臣,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张举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3)陈党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兼煤管办主任。记过。

  (4)田晓辉,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5)段松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郭公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记大过。

  (7)董亚伟,新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8)苗发林,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过。

  (9)陈少杰,焦店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0)王亮,焦店镇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程志强,新华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二、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2010年6月21日1时22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死亡49人、受伤26人(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34人,主要有: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总包工头。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3)郭豹子,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5)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201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7)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副井投资人、矿长。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8)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9)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0)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1)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32人。主要有:

  (1)王汉杰,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3)亢根柱,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4)李锡营,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5)赵国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记大过。

  (6)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记过。

  (8)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10)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1)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2)王朴,卫东区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3)王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记大过

  (14)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党组成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5)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7)王佳英,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记大过。

  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28人,主要有:

  (1)唐顺强,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刘胜杰,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0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

  (3)陈立金,立胜煤矿投资人,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4)李希东,立胜煤矿投资人、名义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5)刘坤其,立胜煤矿原投资人。2010年3月30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追捕中。

  (6)谭正荣,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7)郭文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2010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8)周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在事故发生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谭子亮,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0)郭平洋,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

  (11)刘永松,湘潭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因涉嫌失职渎职和收受贿赂,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12)何立新,湘潭县谭家山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刘悟辉,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滥用职权和行贿罪,201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18人。主要有:

  (1)罗铁军,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高雄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处副处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3)杨世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4)李国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处长。记过。

  (5)肖端阳,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任俭琳,谭家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6日被免去镇长职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7)赵丙炎,谭家山镇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8)胡明伟,湘潭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0年1月6日引咎辞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张束林,湘潭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县委原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0)陈忠红,湘潭县委书记(副厅级)。党内警告。

  (11)刘建业,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记过。

  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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