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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别搞成垄断企业的合谋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9日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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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日前签订合作协议,四川非居民用电客户电费缴纳信息将正式纳入征信系统。至此,四川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将用电客户缴费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省份(9月8日《新京报》)。

  按照上述协议,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用电客户拖欠电费将成为客户的信用污点,不同程度上影响其信用等级及贷款申请,甚至还可能有形无形地影响到其他业务活动。为此,我们不禁要追问电费缴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程序正当性,是否垄断企业一合谋,用电客户就入瓮?

  我们不否认在经济生活中,确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只顾自己谋利益而不考虑他人利益,长期拖欠应缴的水电费和应支付的交易货款,严重损害社会互信。对于那些缺乏诚信的客户实施信用监督,使其受到失信惩罚,是十分必要的。但在一个倡导平等自由的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交易各种信息的收集利用都应当遵循基本的公平平等原则,而不能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于不顾,交易一方凭借垄断地位和市场优势,与有关职能部门一合谋,就将对方的不利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戴上“紧箍”。

  在笔者看来,若将非居民用电客户的电费缴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应当制定将电费缴纳情况纳入征信系统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至少应当包括拖欠电费多长时间、多大数额,是否经过催交程序以及经过怎样的催促程序后,仍拒不缴纳,才纳入征信系统;纳入征信系统后,将怎样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以及多大程度上影响其银行贷款;这个信用“污点”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客户可否提出异议以及如何提出异议,等等。最好这个方案能够在广泛征求客户意见的基础上定稿。在方案开始实施前,也应当公告让全体客户知晓,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是否具有溯及力,限期缴纳的是否可以不列为污点、不入征信系统,毕竟督促及时缴纳电费、增强客户诚信意识才是最终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四川的这一做法,暴露了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尚未正式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漏洞和缺陷。条例草案规定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不经信息主体同意,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向中国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不必履行“对象告知”和“利害告知”义务,不必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不免除其“实情告知”义务。而其他企事业单位向中国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是否也免除对信息主体的“对象告知”和“利害告知”义务,剥夺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权,却没有明文规定。若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理解,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即使向中国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也不能免除其告知义务,剥夺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权。因为中国征信中心的“征信收集权”,不能取代或抹杀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看来,《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这个问题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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