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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阴县政府文件否定法院裁定 化解银行债务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9日15:09

  职工:应按法院裁定书补发工资养老金

  政府:裁定书内容是为了化解银行账务虚构的

  近一年来,湖南省湘阴县商业总公司的下岗、退休职工和湘阴县政府,围绕着法院裁定书和政府的《会议纪要》打起了“口水仗”。下岗职工要求政府履行法院裁定书,补足被拖欠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政府出台的《会议纪要》则认为,当初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裁定书,只是为了化解银行债务,法院的裁定书不能执行

  本报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

  一边是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定书,一边是县政府出台的《会议纪要》。

  近一年来,湖南省湘阴县商业总公司的下岗、退休职工和湘阴县政府,围绕着法院裁定书和政府的《会议纪要》打起了“口水仗”。下岗职工要求政府履行法院裁定书,补足被拖欠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政府出台的《会议纪要》则认为,当初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裁定书,只是为了化解银行债务,法院的裁定书不能执行……

  法院裁定遭政府文件否决

  胡志云下岗前所在的湘阴县五交化公司,曾是该县商业系统四大“红火”的企业之一,胡志云也曾经过了一段衣食无忧的日子。

  从2000年开始,湘阴县商业系统开始进行企业改制,湘阴县商业总公司所辖的23家企业中,有21家被湘阴县法院裁定准予破产,胡志云所在的湘阴县五交化公司也是破产改制企业之一。

  当时湘阴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不仅确认了企业应拨付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法定义务,而且明确确认湘阴县百货纺织品公司等6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3项2000多万元,应优先支付。其中拖欠工资800多万元、养老保险金1600多万元、失业保险金90多万元。

  原湘阴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刘愉快对记者说:“我1998年下岗后到2003年置换身份期间,企业没有给我发过一分钱,至于到底拖欠了多少工资和养老保险金,我还没有细算。”

  下岗职工胡志云本以为,有了法院的裁定书,企业会按要求补齐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但后来胡志云经多方打听才知,法院的裁定书已经被县政府出台的相关《会议纪要》否决了。

  政府称裁定只为化解银行债务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湘阴县原商业系统上千名下岗职工和退休工人为了补发自己被拖欠的工资以及被拖欠的养老保险金而四处求告,政府部门曾多次协调但毫无结果。

  2008年4月,湘阴县商业系统主管单位——湘阴县商业总公司原7名领导班子成员被查出集体造假贪污下岗退休职工的拖欠工资,下岗职工们对此更是意见纷纷。

  为了平息事态,2010年3月23日,湘阴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份《会议纪要》,对湘阴县商业系统改制遗留下来的问题以“文件”的形式作出了最后决议。

  在湘阴县采访期间,记者找到了这份备受争议的《会议纪要》,摘要如下:

  ——关于社保问题。企业改制以前,商业系统各二级公司均严重资不抵债,通过对企业进行破产等途径而保全的资产处置后,均按照当时企业职工代表会议的决议,按照县政府[2000]28号文件进行了改制,发放置换补偿金,不存在再由政府或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金的问题。至于零、少资产的企业,其分配低于1.3万元的,已均由政府统一作挂账处理。

  ——关于欠发工资问题。商业系统公司的财务资料显示,各二级单位账面上均不存在欠发职工工资的问题。至于法院破产裁定书上估算增列的欠发工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使职工在改制过程中的补偿金和置换金得到更大保障。实际上不存在欠发职工工资的问题。

  然而,就是这份《会议纪要》,被下岗职工质疑涉嫌否决了此前湘阴县法院所下达的生效裁定书。

  “说实话,当年法院下达的裁定书把职工拖欠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部分做大了,主要目的就是想化解银行债务,把财产留在湘阴,没想到职工们现在拿着这份裁定书找政府要钱”,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卫民受县长委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避债”裁定书该不该执行

  那么,湘阴县法院所下达的相关破产裁定书是否真如湘阴县政府所说,只是为“规避”银行债务而下达的呢?为了解真实情况,记者找到了当年参与湘阴县商业企业破产案件的经办法官之一甘立前。甘立前曾先后参与商业总公司属下三家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

  “法院当初之所以要作出上述裁定,主要是按照政府的指示去做的”。甘立前坦言,当年企业的破产没有现在规定得这么严格,主要还是一种政策性的破产,各地几乎都是这样干的。

  甘立前认为,企业破产只有最大限度化解银行的债务,才能为本地保全企业资产。

  “为了化解银行债务,法院只好把职工工资和社保金的数字做‘大’了,而实际上那些企业并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甘立前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虽然湘阴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当时这种破产方案本身不仅有着现实的无奈,而且也很合理,但无论是下岗职工还是相关的法律界人士,都对这种破产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质疑,甚至连湘阴法院的上级法院也对湘阴县法院的这一做法表示不满。

  那么,这种被湘阴县政府认定为“避债”而下达的生效裁定书,到底是否该执行呢?各界争议很大。

  甘立前表示,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这种裁定并不能成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法院只管程序,最后落实靠政府”,甘立前说。

  但甘立前又对记者透露,上级法院对湘阴县法院的做法,不太满意。

  与湘阴县政府持不同观点的法律界人士也对记者谈了他们的看法。

  长沙律师胡甲初认为,置换补偿金是破产企业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法律规定应得的工龄补偿金;养老保险金是劳动法规定企业在职工上岗后,必须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福利待遇,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职工工资则是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是生活保障的来源。该县政府《会议纪要》将三个绝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混为一谈,明显是违法错误的。

  “不管当时有没有具体、明确的破产法律制度,企业改制破产都应首先保证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金,更不能恶意化解银行和国家的债务”。胡甲初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湖南省法院系统相关人士也表示,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政府《会议纪要》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进行否定和架空,不仅是该县政府公开挑衅法律权威、漠视法律尊严的表现,同时也是湘阴商业总公司下岗职工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的根源。

  据悉,目前一些下岗职工代表已经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法院当年的破产裁定书,给下岗、退休职工补齐被拖欠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金。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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