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尤越 杨涵舒) 物业维修工进入业主家维修墙面,却看上了女业主的笔记本电脑,意图抢劫未遂。昨天海淀检察院透露,犯罪嫌疑人禹某涉嫌抢劫,被提起公诉。
禹某今年21岁,来自河南,是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物业维修部的职工。2010年5月27日上午,他在物业上班时按照班长李某通知,去某户业主家里维修卫生间外墙的墙面。
活儿20多分钟就干完了,禹某告诉这家的女业主,明天就可以刷涂料。由于刚买的新房空无一物,女业主正坐在主卧卫生间的马桶盖上用笔记本电脑玩游戏。看到女业主玩得开心,禹某很是羡慕,心想自己也会上网,要是有个笔记本电脑就好了。
见屋内只有自己和女业主两人,禹某就上前用右手去捂女业主的嘴,左手去抢电脑。女业主王某先是吓了一跳,随后奋力反抗,一脚踹开禹某,并大声喊叫。此前从未有过犯罪经历,禹某一下子被吓愣了,站在卫生间门口向王某连连认错,并拿上维修工具离开了房间。经报警,公安机关随后将禹某抓获。
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只是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才没有得手,属于犯罪未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抢劫犯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受伤,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实际取得财物。综上所述,应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