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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舆论监督,审计“举报信”方式不错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0日07:45
  审计署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在新增的“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一节中规定,审计人员可通过关注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公众和媒体的反映和报道,来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9月9日《北京晨报》)。

  这一提法被媒体概括为“媒体报道可作为审计线索”,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原因何在?一是在于承认了舆论的作用,尤其是媒体作为公共媒介背后的民意传递和表达功能;二是区别于那种对媒体报道乃至批评的无动于衷的习惯性做法,更与那些动辄封杀媒体负面报道,甚至要以“诽谤罪”公然归罪于个体或舆论的做法不同。由此,让我们看到了政府部门积极的一面,自然就引发了关注。在笔者看来,这不但是对舆论规律和价值的尊重,更是公权谦抑和理性的反映。

  “媒体报道可作为审计线索”的做法强化了舆论的功能和价值。权力机构或官员对舆论有所顾忌,并不是惧怕某种舆论,而是因为在公共舆论的报道与批评中,权力机构和官员受到了经常的、持续的检查和监督。把媒体报道当成“举报信”就是理性和审慎对待舆论的显现,是一种积极对待民意的姿态。

  媒体报道的价值体现在舆论监督上,公民通过发表观点和意见,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或抨击,以对社会的偏差行为进行矫正和制约。因此,“媒体报道可作为审计线索”,是尊重公民权利和重建公共舆论权威的要求。

  “媒体报道可作为审计线索”,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文明社会的必然结果,其中隐含的是对舆论规律和公众意志的尊重。在这点上,笔者以为,值得很多公权部门学习。

  河南朱四倍教师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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