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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欲山林归隐 制造自杀假象以爆炸罪收场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9月10日11:53

视频:大学生自制被烧死假象 自称要归隐山林

案发现场(资料图片)

  中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2月,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的小宋提前回到学校,为的竟是让自己的“消失”,然后去青城山归隐。他购买了液化气罐和带骨猪肉,回到宿舍后,他安装了电路短路装置,并在床铺上将猪骨头摆成自己躺卧的形状。然后打开了气罐阀门,随即离开了宿舍。小宋打算在第二天早上宿舍统一供电时,电路短路产生火花,从而引起室内的液化气爆炸,将床上的那个所谓的“他”炸死。他本人就能无牵无挂的去青城山归隐了。

  几天后,小宋在都江堰市被民警抓获,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日,成都高新法院认定小宋犯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那么,这位大学生的“消失”闹剧是否构成爆炸罪?“以危险方式自杀”的行为法律如何裁定?相关问题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案件中,当事人小宋认为,他特意选择在学校的放假时间实施计划,并挑选最小型号的液化气罐,在临走时还把门窗都关严了,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意愿。而且他的本意也只是想制造自杀的假象,为何法院以爆炸罪对他进行判决呢?

  洪道德:他本人可能有个误解,他自己的想法和行为本身会带来的后果不是一回事。他想造成自杀的假象归隐山林,这只是他进行这次犯罪的动机,但就这次爆炸来讲,他是希望它能成功的,因为只有爆炸了,他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他明明知道一定会造成危害后果,然后还去追求这个后果,这就是法律上的故意了。他所说的想归隐山林只是他的动机,是产生这次犯罪的一个内心冲动,而不是他这次犯罪追求的目标,他这次犯罪追求的目标就是一定要炸起来,一定要把所谓的“他”给炸没了。
庭审现场(资料图片)

  主持人:这种“以危险方式自杀”的行为,例如案例中的爆炸或其他方式,在法律上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洪道德:这个罪行很重,因为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在我国刑法分则里面被列在第二章。只要以危险方法自杀,如果自杀者最后没有死亡,回过头来他必须对自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后果或者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我们看到一开始警方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小宋,最后是以“爆炸罪”来对他进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分别是怎样定罪的?

  洪道德:实际上是一回事,只不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我国刑法的114和115条列举了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投毒后来在第三修正案里面改成投放危险物质。这些方法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先列举了这样四种最常见的,最后一个是,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法律规定讲它们是一回事,只不过前四种因为比较常见,法律直接把它列出来了,但法律处罚是一样的。

  用一种极端的方式去“追逐”世外桃源的生活。按照小宋的逻辑而言,这也许是一种解脱,但对于他周围的人则是极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如果爆炸成功,他的亲人会因为他所谓的死亡而悲痛欲绝,他周围的同学有可能会因为爆炸的失控而赔上性命。一年的刑期对于他来讲,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归隐”,能让他有机会认真的思考人生,踏实前行。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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