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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10日20:46
  新华网北京9月10日电(记者 陈菲、璩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加强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0日针对该条例的亮点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条例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条例规定建立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并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强调,加强发掘管理,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条例加强了对发掘活动的管理。规定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才能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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