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9月11日电 (李飞云 张玲)为还高利贷,浙江丽水龙泉两村民竟打起了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泉大窑遗址的主意。10日,龙泉法院一审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11年,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1月底的一天,骆某和陈某商议决定去大窑挖些瓷片卖钱还高利贷,并事先进行了实地踩点。
1月底至2月初的一天晚上,骆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中途带上铁板、畚箕、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新亭古窑址。两人在南侧山坡一座坟墓附近轮流进行挖掘,共挖得3塑料袋左右的古青瓷瓷片,后盗掘工具由骆某在山上藏好备下次使用,瓷片由骆某保管。
2010年2月5日前后的一天,骆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来到查田镇,入住某宾馆。当晚天下着小雨,两人在购买了两双高筒雨鞋和两件连帽的蓝色长雨衣后,驾车窜至新亭古窑址,准备实施盗掘,因发现附近有人,遂原路返回宾馆。
次日晚,两人再次窜至新亭古窑址,拿出藏好的工具,在第一次盗掘地点上方北侧不远处轮流进行盗掘,共挖得3塑料袋古青瓷瓷片,盗掘工具同样由骆某在山上藏好,两人下山返回宾馆并于次日退房,瓷片由骆某保管。
2010年2月7日,两次盗窃得逞的骆某和陈某产生了再次盗窃的念头,2月8日下午,两人在第二次盗掘地点下方不远处分头进行挖掘时,被巡山的文保员和群众发现并报警,陈某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骆某仓皇逃脱,待民警离开后又折回盗掘现场,更换好原先的衣服、鞋子,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当晚,骆某将之前两次盗掘来的瓷片予以扔弃并向外省潜逃,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5月1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定:被告人骆某、陈某结伙多次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龙泉窑遗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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