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某地一个部门的三名副局长前段时间先后落马。此前,这三名副局长与局长刘某一直不合,去年初,上级纪检部门转给刘某一封举报材料,刘某由此意识到自己办公室被人安装了窃听设备,并推断出主导者为三名副局长,于是提请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有关部门透露,这三名副局长早已被上级纪检部门盯上,“窃听门”事件加速了三人的案发。
三名副局长举报本部门的局长,局长反过来又举报三名副局长,结果局长无恙而三名副局长落马。有评论认为,在这起系列反腐案件中,权力内讧、权力斗争成了一条主线,反腐败成了权力内讧的一种形式和权力斗争的一个工具,落马者主要不是因为腐败,而是因为得罪了人,在权力斗争中出了差错,“更该问一问是谁在反腐、为何反腐、谁被反掉了,然后才能明白这样的反腐风暴究竟是庶民的胜利,还是权力内讧的把戏”,云云。
“哪里是什么反腐败,分明是"狗咬狗"式的权力斗争,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罢了……”类似这种对反腐败的认识和评价,近年来颇为流行。在一些论者眼里,反腐败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为出发点,具有无可置疑的社会正义性和道德纯洁性;权力斗争则是权势人物之间或权势集团之间的争斗,大多因争权夺利或分赃不均引起,没有任何正义性和道德价值可言;虽然权力斗争往往也要打出“反腐败”的名号,但后者只是前者的手段和工具。“工具论”还认为,反腐败变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就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今天甲派占了上风,乙派人物被“反”成了腐败分子;明天乙派占了上风,甲派人物也可能被“反”成腐败分子,这样的反腐败终究是不可靠的。
认真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工具论”其实是一种偏见。严格说来,反腐败原本就是“权力的斗争”,主要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使法定的权力,对涉嫌腐败的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审判,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剥夺。因权势人物之间或权势集团之间的争斗而引发权力斗争,只是反腐败斗争展开或深入之后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没有个人恩怨,其举报行为完全是出于公心,办案机关和涉案人员之间也没有利益纠葛,其办案完全是依法行事。“工具论”认为前一种情况只是权力斗争,后一种情况才是反腐败,而实际上,如前所述,这两种情况都是权力斗争,也都是实打实的反腐败。
“工具论”之所以非议“反腐败成权力斗争”,主要是认为一个部门的局长和副局长“内讧”之类的权力斗争“动机不纯”,若视之为反腐败,将有损反腐败斗争的声誉。这就陷入了“动机决定论”的窠臼。对于反腐败,显然更应当重视的是结果,而不是参与者的动机。一个普通公民举报一个涉嫌腐败的官员,可能是因为该官员侵害了他的利益,也可能不是。同理,一个官员举报另一个官员,可能是因为后者危害到了前者的利益,也可能不是。无论是哪种情况,举报者都是在以实际行动参与反腐败。
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反贪部门、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检举揭发等渠道发现线索、扩充信息,权势者之间的权力斗争往往能在这方面有所贡献。中国的反腐败如此,法治发达国家的反腐败也是如此。你可以说权力斗争利用了反腐败的名义,反腐败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同样,你也可以说反腐败利用了权力斗争的手段,权力斗争成了反腐败的“工具”。反腐败与权力斗争互为“工具”,只要反腐败能从中取得实际的成效,有什么不好的呢?
毋庸讳言,反腐败的线索或突破性进展如果起源于局长和副局长“内讧”式的权力斗争,这样的反腐败难免带有一定偶然性,但是,大量事实表明,举报者完全出于公心而非私怨,办案机关严格秉公执法、公正司法,这样的反腐败未尝就没有“偶然性”。反腐败要从一个个具体的线索入手,从一件件具体的案子查起,谁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将所有贪腐分子一网打尽。关键是要不断完善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即便举报者是为了牟取私利、发泄私愤而举报,权力内讧者是为了打击对手而发难,但只要进入反腐败的程序,就应当严格按照反腐败的逻辑和法律的规定予以查处,而不必过多考虑举报者和权力内讧者的真实动机,不能因为举报者、揭发者有“动机不纯”之嫌,就对他们提供的线索和材料视而不见、弃之不用。
以权势者“内讧”式的权力斗争动机不纯、缺乏正义性和道德价值为由,否认权力斗争在反腐败中的现实作用,是一种典型的“观念洁癖”。权力斗争是客观存在的,权力斗争可为反腐败所“利用”之处也是客观存在的,反腐败如果固守“观念洁癖”,一概拒绝“利用”权力斗争,并不能增加反腐败的正义性和道德价值,反而很可能削弱反腐败的实效,甚至令亲者痛仇者快,最终对反腐败有害无益。这一点不能不慎思明辨。于骞(北京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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