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学员陈军近日给本报发来信函说:其母一直赡养其外婆,而其舅舅从未尽过赡养义务。日前,因其父过世,且积蓄用尽,母亲继续赡养外婆出现生活困难。请问:可否要求其舅舅补偿以前的部分抚养费,并尽一些将来的抚养义务?
本报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杨菁回复如下:首先,子女对父母的扶养称为赡养,而不是抚养。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因此,你舅舅对你外婆的扶养应当称为赡养。其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说,如果你外婆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她有要求你舅舅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个权利既包括你舅舅以前未尽赡养义务,而应当付给的赡养费,也包括今后以付给赡养费的形式所应尽到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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