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9月12日电 (何蒋勇)在银行ATM机上取钱时,有人突然拍拍你的肩,你肯定会下意识的回头看,却不知就在你回头的瞬间,旁边有人做了手脚。你离开ATM机没多久,卡里的钱差不多就被取完了。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么一起盗窃案。
史某及其同伙周某、余某(皆另案处理)都是贵州人,今年30几岁。2009年7月21日,三人经事先预谋好一个偷换人家信用卡的法子,即由一人分散被害人注意力,另一人迅速换卡。
当天,三人来到海曙区雅戈尔大道附近一个银行ATM机前,等一中年妇女胡女士在机前取款时,看准机器正在吐款,而银行卡还在机器内的时机,由周某拍了拍胡女士的肩膀,装作询问自己手上的银行卡能否在此转账。待胡女士回答周某时,史某立刻从另一侧将一张银行卡插入取款机插卡口,并“好心”提醒胡女士:“您的卡吐出来了。”胡女士取卡后以为就是自己的卡,拿了钱离开。
此时,胡女士真正的银行卡还在机子里面,由于之前取款时胡女士已经输过密码,因此史某可以对该卡进行操作。史某马上选择修改密码,将胡女士的卡密码改掉,然后三人赶到另一家银行ATM机,将该卡内的余额1000元取出,三人分赃共同花用。
一次得逞后,三人变本加厉,分别在2009年7月23日至8月1日之间,故伎重演,在海曙区江厦街、中山西路、鄞奉路等地银行ATM机作案,取得多名被害人的现金16000多元。由于在一次作案过程中引起了被害人的怀疑,负责“拍肩”的周某被警方抓获,而史某和余某逃到外地。
但是逃到江西后的史某却对这个赚钱门路念念不忘。今年1月9日,史某又找了两个搭档玩起了“拍肩”,在江西省遂川县的一家银行ATM机上窃得一被害人的2500元现金。后史某终于被警方抓获。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故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