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笔录“被告所讲属实”改为“被告所讲不属实” |
羊城晚报吴川讯 记者袁增伟摄影报道:本月6日,吴川市法院有关领导向羊城晚报记者证实,该院近日对法官曾某涂改开庭笔录一事已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公安机关也对在法院办公室殴打有过错法官的当事人欧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处理。
涂改开庭笔录记大过
据了解,2007年6月4日,欧某因借贷纠纷发生民事诉讼,被原告梁某将他和妻子告上法庭,诉讼标的额达到58万元,吴川市法院院长岐法庭受理了此案,由当时在长岐法庭任助理审判员的曾某主办。
2007年6月30日,吴川市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梁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处理了被告欧某和妻子拥有的坐落在吴川市梅录街道办新建路的房屋,案件于去年办结。
然而,虽然此案办结,但欧某妻子想来想去,觉得曾给原告梁某还了利息,所以认为法院判决可能有问题,于今年4月30日上午到吴川市法院,要求法官曾某复印他与原告梁某发生诉讼的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经法院领导同意,曾某在该院档案室复印了该“开庭笔录”给欧某。5月6日,欧某以“开庭笔录”丢失为由,再次到法院要求曾某复印了该“开庭笔录”。欧某当场将前后两次复印的“开庭笔录”进行对照,发现第二次复印的“开庭笔录”有涂改现象。在开庭笔录第二页倒数第一行处,由原来的“被告所讲属实”改为“被告所讲不属实”。欧某与曾某为此发生争吵。
吴川市法院院长彭绍全接到投诉后,立即给有关部门作出批示,要进行调查处理。6月19日,吴川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曾某的违纪问题立案审查。之后法院在对曾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中指出,曾某对已归档的一审民事卷中的开庭笔录进行涂改的行为是错误的,给法院造成了负面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办案纪律,构成了违纪。
那么,曾某为何要涂改“开庭笔录”呢?羊城晚报记者几经周折,本月6日下午终于拨通了曾某的手机。曾某说,他在复印“开庭笔录”过程中,发现笔录中“被告所讲属实”应该漏了个“不”字,所以就加了一个“不”字,变成了“被告所讲不属实”。当记者还未来得及问他涂改是什么动机时,他便挂了机。
办公室打人被拘留
在法官曾某涂改开庭笔录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后,人们没想到又发生了新的一幕。
8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欧某来到吴川市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曾某的办公室,询问曾某主办他与梁某借贷纠纷案的有关情况,并指责曾某帮原告梁某,曾某说:“我谁也不帮。”双方继续发生争吵,突然,欧某朝坐在办公室位上的曾右脸上打了一拳。曾某立即站起来,欧某又向曾某的上腹打了几拳,此时,正在办公室的民二庭林庭长见状后,上前阻拦,并将曾某推出办公室。曾某被打后,身体出现不适,有头晕和呕吐现象,且上腹部有红肿痕迹。
事发后,目击者向吴川市公安局报案,梅录派出所出警处理。肇事者欧某当场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吴川市公安局对欧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交付执行。曾某被送到吴川市人民医院外科留医,近日已出院。
当事人不服可申诉
那么,曾某涂改开庭笔录,是否会导致梁某与欧借贷纠纷案判决不公呢?为此,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吴川市法院有关领导。法院有关领导称,曾某涂改的是已归档的开庭笔录,法院作出的判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去年已办结。如果当事人对该案判决不服,可以向法院的审监庭提出申诉;如果认为法官有犯罪嫌疑的证据,可向检察机关等投诉,但决不允许当事人殴打法官。所有扰乱国家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