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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改革的理论廓清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3日16:01
  “垄断行业高额收入新闻屡屡曝光,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打破垄断行业高收入,将成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李义平教授的这篇文章,从基本的经济理论出发,廓清了关于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认识正误。”

  收入分配改革是“十二五”规划中要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将于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将对“十二五”规划进行审阅和讨论。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民盟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先后召开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的研讨会,并都拿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分别上报。此外,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在反复修改后,也将再次提交国务院。目前来看,几方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的建议中,均明确指向二次分配领域。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民盟中央均提出,要通过税收加大对垄断行业和企业的收入调节。

  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畸形已经成了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重要根源,不改变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畸形,就难以建立科学的、有利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分配结构。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垄断企业的畸形分配格局,就必须从基本的经济理论出发,廓清正误。

  一、在市场经济下,企业首先应当参与利润的平均化,垄断企业的问题在于拒绝参与利润的平均化

  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畸形在于深层次的理论的误区。误区之一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个行业、各个企业首先应当参与利润的平均化,然后才是企业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分配。然而,当代中国的垄断企业则以阻挡其它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的方式拒绝参与利润的平均化。

  在马克思经济学里,成熟的市场经济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什么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呢?即无论是投资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重工业,还是投资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轻工业,无论投资于工业、农业、还是商业、银行业的资本,都应当按照社会的平均水平获得平均利润。如果那个行业的资本不能获得平均利润,投资者就会减少或者不在这个行业投资,社会的经济结构就会失去平衡,经济规律的强制作用使得各个行业必须获得平均利润。以保持经济结构的合理和平衡,平均利润规律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那么,是什么样的机制保证了平均利润的形成呢?是公平竞争和投资自由,是资本可以在各个行业之间自由转移,自由进出,或者说资本的自由进出是平均利润形成的基本前提。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平等进入,就难以形成平均利润,就是变了形的市场经济,就必然会形成垄断。

  在马克思经济学里,垄断被定义为独占。垄断者凭垄断高价(出售自己的商品时),垄断低价(面对产业链上其它环节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获得垄断利润。垄断利润中的一部分来源于其它行业所创造的价值。垄断阻碍了竞争,丧失了效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反垄断法,都对垄断作了严格的限制。

  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垄断行业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垄断行业、垄断企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是靠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垄断,是所谓的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结果。其背后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我国的垄断行业都有行政背景,一些行业进入标准的全国性文件都是由垄断企业、垄断行业起草的,他们自觉不自觉地以国家政策的方式保护自己行业的利益,把部门利益法制化。于是我们看到了非常尴尬的现象,中央政府两次出台了民间资本可以平等进入的两个“36”条,但都收效甚微。这些垄断行业不仅千方百计地不让其它社会资本进入,就连招工有的也只招他们的子弟。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甚至世袭的、阻碍社会收入分配科学和公平的独特的利益群体。

  二、国有垄断企业的所有者都是国家,其分配问题是所有者的意见占主导地位,而不是企业的工作人员

  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必须搞清的第二个理论问题是谁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企业所得在各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的分配谁说了算,企业所得在各个生产要素之间应当如何分配。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企业是谁的,谁就在生产和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在我国,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是国有的,是全民所有的,例如国家电网、中国电信、中石化、中石油、中国邮政等,不仅实物资本归国家所有,而且无形资产也归国家所有。按照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基本原则,国有垄断企业所得红利应当悉数上缴国家,国家可以再投资,也可以用于全国人民基本福利。在这里,是不存在归企业所有的,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客体,是所有的对象物,说归企业所有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进而,垄断企业所得收益如何在各生产要素之间分割,即土地、资本、劳动各占多大比例,同样应当是企业所有者的意见处于主导地位,而不是企业领导和企业员工说了算,企业是全国人民的,不是企业领导和在企业工作的员工的。员工也是所有者,但员工只是作为全国人民一分子的时候,这个判断才是正确的。即使退一万步,员工所得也只能是企业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员工协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全国各行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给出一个相关的参照和执行标准。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者的工资不能离谱地高于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这虽然是正确的,然而却是不够的。实际上这些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也不能离谱地高于其它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些垄断企业的奖金、福利离谱地高(经济学意义上的工资应当包括奖金福利),已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进行考核时,一般要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一些国有垄断企业的领导为了换取职工的好评,往往慷国家利益之慨,拿国家和全民的利益给企业员工发福利,也是一些垄断企业奖金福利高得离谱的重要原因。

  三、国有垄断企业的领导不能等同于国际上同类企业的企业家

  国有垄断企业在分配问题上的第三个理论误区是把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比对于国际上同类行业的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从而获得天价的年薪。这是一个深深的误解。实际上我们的大型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本质上是一级行政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是可以按级别换到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的,而且这种互换是经常的:燕山石化的领导到北京市当了副市长,长春一汽的领导到吉林省当了副省长。他们都是党的干部,归党的有关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管,是党把干部派到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去工作的问题。他们的工资应当是行政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而不应当比同于国际上同类企业家的天价年薪。

  事实上,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和国际上同类企业的企业家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国际上同类企业家的业绩来自于他们审时度势的经营,而其审时度势的能力则来自其以往的经营经历和经营业绩。他们的选拔机制也是按市场原则进行的,是时刻有潜在的经理来代替其位置的,使其不得不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地经营,被“辞退”的处罚会使其声誉受到巨大损害,甚至一蹶不振。而我们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业绩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垄断地位,是凭垄断地位获得的。盈利时他们可以说成是自己的业绩,亏损时则找出种种理由让国家注资、补偿。对经营不善者,最多是调离领导岗位。国有垄断企业的领导目前的收益与责任并不对称。

  四、国有垄断企业畸变的分配格局的消极影响,必须强力推动这种畸变的分配格局的改革

  目前国有垄断企业畸变的分配格局引起了种种消极影响:第一,畸变的分配格局颠倒了基本的理论是非,引起了一系列认识上的混乱,甚至是将错误的误以为是正确的,例如,国有垄断企业领导人比同于国际上同类企业的企业家等,并以此要求天价年薪。第二,畸变的分配格局实际上是给国有企业的保护,并且造成经营不菲的“业绩”。在保护的情况下虽然可以做得很大,但在国际上不一定有竞争力,因为它是靠垄断地位和特殊的政策做大的。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曾经和两个日本学者对日本企业作过长达八年的研究,发现凡是在日本国内市场竞争得你死我活的企业在国际上都有竞争力,凡是在国内市场上有国家保护,虽然表面上做得很大,在国际上都没有竞争力。第三,畸形的,难以动摇的垄断虽然可以使垄断企业获得丰厚的红利,但并不代表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相反,可能正是由于垄断妨碍了竞争,妨碍了效益。第四,国有垄断企业畸变的收入格局加剧了两极分化,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

  目前,这种畸变的收入分配已经使其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为了调整分配结构,使整个社会更为和谐,使更为广泛的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在从理论上弄清正误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基本原则,制定科学的分配政策,大力推进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改革。没有中央政府的强有力的推进,垄断行业既有的收入分配格局的改革是难以推动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西安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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