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湖南益阳市琼湖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宋耀涛贪污、挪用公款2200余万元一案,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宋耀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9月12日人民网转自新华社)
在网上搜索,“犯事”的粮食储备库主任,还真不是一人:从国家干部到“赌王” ———原重庆市涪陵粮食储备库主任兰中建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企业公司人员受贿罪被起诉,原江西省抚州市某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罗某受贿被判刑,朔州市原粮食储备库主任张莉萍涉嫌贪污被起诉……看着这一个个粮食储备库主任,非但没能看好粮食,反而“靠粮吃粮”,成了粮库里的“硕鼠”,蜕变成了人民的敌人和历史的罪人,实在令人痛心疾首。
粮食储备库的主任算不得什么达官要员,但却也能贪污、挪用公款2200余万元,犯下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行,实在令人触目惊心。真是没有最贪,只有更贪!小主任变成“硕鼠”的惨痛教训,再次深刻地惊醒我们,腐败无所不在,反腐刻不容缓。那么,类似的“硕鼠”究竟是如何养成的呢?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曾经说过,“使人堕落和道德沦丧的一切原因中,权力是最永恒、最活跃的”。权力不论大小,一旦拥有,就容易使人产生“滥用职权”、“权力变现”的冲动。按理,粮食储备库的主任,肩负着服务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同时也承担着推动企业发展的经济重任,本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但身为粮食储备库主任的宋耀涛,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明知故犯,采取收入不入账和修改账目的手段,侵吞公款8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142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其中54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940万元未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可以这样说,是“权力”害了宋耀涛。
职务之便,之所以能够得以被“利用”,根本的还是因为监督不够,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监督。粮食储备库,既承担着粮食储备、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但同时也是企业,带有企业性质。而企业在管理上,很容易不规范、不健全,财务管理、资金流向等,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缺少权力之间的制约,更缺少社会性的监督渠道,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反腐败不仅需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更需要拓展公开的社会性监督渠道。只有做到自我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民众参与式监督等“体制外”监督并行,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度就跟进到哪里,才是减少腐败有效途径。否则,不用制度制衡权力,放松对部门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单纯依靠领导者“自律”,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本”。一个国家粮食储备库,储备的是多少人的“救命粮”,就是卖出去制药、酿酒,最终也要转化到人体内。如果粮食保管不好,那可是变相谋财害命啊!因此,粮食储备库的职责“比天还大”,容不得半点马虎,而如果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则更是犯下了不可饶恕的弥天大罪啊!因此,对看似小官的粮食储备库主任的犯罪,绝不能手软和轻饶。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汝,莫我肯顾。逝将去汝,适彼乐土……这是出自《诗经·硕鼠》中的诗句。该诗揭露了奴隶主忘恩负义的贪婪本性,反映了奴隶们捍卫劳动成果的正义要求。有剥削必然有反抗,同样,有贪污必然有惩罚。无论是过去的奴隶主“硕鼠”,还是今天的腐败者“硕鼠”,其下场都只有一个,那就是都必须从“台上”下来,因为他们没有把人民放在“心上”,而是被贪心、私欲吞噬了灵魂。
贪官之所以贪,是因为他们认识不到自己贪婪的恶劣性,不承认自己是在贪污犯罪,或者说对自己的贪渎行为不以为然,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因此,他们往往很能狡辩、很会抵赖。宋耀涛也是如此,和其他贪官一样,对自己的贪污、挪用公款拒不认罪。但是,在铁证如山和强大的反腐声势面前,想不伏法都不行。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拒不认罪,法院以被告人宋耀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有巨额公款未能归还,仅部分认罪,法院以被告人宋耀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真应了那句俗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贪,贪心必起祸”!不该自己的,吃了也是要“吐”出来的!!
当然,小官员大腐败的“硕鼠”现象,不仅仅发生在粮食储备部门,也同样出现在其他领域。只要我们始终保持高压的反腐态势,始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放松、不动摇,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就一定能够遏制住“硕鼠”的滋生、蔓延和泛滥,也一定能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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