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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新规:捐赠人所捐款物未按规使用可退还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0年09月14日02:03

  所捐款物未按规使用,可要求退还

  《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规定,捐赠人可随时上网查阅募捐方案、款物总额及使用情况

  本报记者张莹 长沙报道

  如果某位湘籍企业家想把财富捐赠给公益事业,他的权益将得到充分的保护。比方说,受益人如果不按照规定使用募捐款物,他可以中止资助,并要求对方退还已使用的款物。他也可以随时在网上查阅募捐方案、款物总额及使用情况。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民政厅副厅长杨明波对《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作的说明等。

  募捐主体:媒体可联合合法募捐人开展活动

  城市街头,总会碰到各式各样的人群,捧着钱箱游走募捐。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了解决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草案》作了适当的限制:依法成立的红十字、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此类募捐人的基本情况,要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其网站公布。

  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或前条规定以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在拟开展募捐地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也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

  《草案》鼓励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和其他组织,联合合法募捐人,共同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拍或者其他募捐活动,并且以募捐人名义接受募捐款物。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适用于《草案》。

  募捐行为:制定方案并通过网络公布

  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是《草案》提出的募捐三原则。

  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的信息,除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载体公布外,应统一在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禁止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或者诈骗活动。

  募捐人还应当提前制定募捐方案,内容包括募捐目的、时间、地域、方式,以及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接受款物时,募捐人要确认银行票据,或者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向捐赠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为了防止“诈捐”,《草案》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之订立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赠与合同。如果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赠与合同或者承诺,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

  为了解决“误捐”,捐赠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款物使用:工作成本按照国家规定列支

  《草案》明确,由募捐人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及时使用募捐款物。因救灾募集的款物,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安排使用。

  受益人如果不按照规定使用募捐款物,募捐人可以中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改正或者退还所使用的款物。

  对于募捐中发生的必要工作成本支出,国家规定可列支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列支。在募捐人的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成本,不能在募捐款物中再列支。

  此外,募捐人应当在方案确定的时间届满时终止募捐,并在届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情况公告书。内容包括款物总额和使用情况。

  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另,根据《草案》,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将成为全省慈善周。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的募捐支出,将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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