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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照片上公交 孕妇光碟网上卖(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9月15日06:14

  核心提示:自己给朋友担任化妆模特,照片竟被老板用在公交车上宣传;自己的孕妇照放在网络相册里,竟被出版社制成音像制品销售。这些发生在普通人身上的肖像侵权案件该赔多少钱?9月1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两起普通人被侵犯肖像权案分别获得了六千和一万元赔偿。法官是根据四个因素来衡量被害人的痛苦指数,进而酌情作出赔偿。

  化妆模特照上公交

  王某系沈阳云爱儿新娘造型中心的业主。2009年年初,该中心化妆师刘某为完成王某组织的化妆等级考试,邀请朋友杨某担任化妆模特,王某对杨某的新娘妆形象进行了拍照。王某将杨某的新娘妆照片用于沈阳市多条公交线路上开展业务宣传。2009年7月,杨某对王某的上述行为提出异议后,王某将杨某的宣传照片撤下。杨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3万元。

  法院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已经得到杨某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的情况下,擅自将杨某照片用于商业广告,投放于沈阳多条公交线路上。王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杨某肖像权的侵害。在沈阳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公交车辆利用率较高的城市,王某的行为显然是对杨某本人人格的不尊重,给其造成精神上痛苦以及不愉快是显而易见的。市法院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损失六千元。

  孕妇照制成光碟

  2005年初,齐某怀孕期间在紫荆花时尚摄影拍摄孕妇照一套,并购买了版权,之后齐某曾将孕妇照上传到163邮箱的网络相册空间。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怀孕安产护婴一本通》中使用了齐某的一张孕妇照,且该音像制品在书店及淘宝网等网上书店销售,其中在辽宁北方图书城图书经销有限公司的售价为21元。2010年7月21日,齐某将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认为,任何人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其赔偿财产利益的损失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本案中,虽然齐某在网络上曾公开自己的孕妇照,但并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照片用于经营需要。而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认定,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系非法使用齐某的肖像,侵害了齐某肖像的使用专有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使用齐某的肖像并非基于对齐某的恶意诋毁、歪曲形象,因此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应赔偿齐某适当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一万元。

  本报记者 周贤忠

  [法官说法]

  四因素决定赔偿额

  以往明星打肖像权官司的比较多,那么普通人的脸究竟值多少钱?上述两起案件的赔偿结论又是如何作出的?市法院民五庭法官甘国明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肖像权作为人身权利的一种,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应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数额计算上特别显著的客观标准有:①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地位,主要包括被害人在被侵权时的职业、社会影响力等。②被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主要包括肖像被公开的范围、时间、载体的影响力等。③其他人通过肖像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以及对被害人生活的影响等。④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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