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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广:遇网店售假 可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5日18:23
  人民网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 赵艳红)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加入网购行列。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最新监测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个人网店数量已经达到1200万家,网购用户突破了1.3亿人。但于此同时,网店售假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商家和消费者。

  人民网第13期IP沙龙邀请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知识产处处长王志广,为解决网店售假举证难支招。

  王志广在沙龙中表示,作为权利人、消费者,或者从网络上看到销售假冒我的产品,或者从网上买到了假冒产品,大家首先会想到维权,维权之后第一个难题就是怎么获取证据和举证的问题。目前比较常见的就是公证取证。网上的信息毕竟是瞬息万变的,今天可能它在网络上的页面还是一样,但是今天销售的产品和明天销售的产品不一样了,尽可能短的时间之内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不失为一个维护自己权益、获取证据的一个很好的方式。

  王志广指出,权利人或者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举证义务作了规定,其中一项法定义务就是当著作权人,也就是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时,并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

  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络服务商有自己的义务,法律同时也对网络服务商向权利人去提供注册资料等方面的证据,做出了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当权利人在维护自己权利受阻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些要求。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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