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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为假冒产品提供查询平台 涉嫌共同侵权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5日18:21
  人民网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 赵艳红)如果有些网站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为假冒产品提供查询平台,网络运营商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在第13期人民网IP沙龙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蒋志培对此做出了分析。

  蒋志培表示,首先,如果这个网站提供的都是虚假信息,这个网站应该不应该存在是第一个问题。应该向有关部门投诉。其次,要考虑网站提供部分虚假产品的信息,是不是构成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执行意见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有疑似沟通、有共同故意,有时分工、有时共同执行、实施一种行为的,分工不同,应该说构成共同侵权。

  吕志华表示,工商局已经跟部分域名及网络登记的行政监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当工商局认为有证据证明某一个域名登记存在涉嫌侵权问题时,会向域名登记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网络登记公司很快会从网络中把它消除掉。

  然而,吕志华同时指出,对于域名引发的那些销售假冒产品的店铺,涉及到管辖问题。比如北京市有一家店涉嫌销售假冒商品,我们把这个信息来源转给北京市工商局,让它核实这个店销售产品是不是真实的。如果是假冒的,我们会按照假冒商标所构成的责任来追究。但是如果搜索引擎搜出了一串店,这一串店可能涉及不同的区域,如果情况很严重,我们会把它分别转给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调查、核实。但是我们曾经转过一些这样的案子,到那个店去核实后可能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查无此处,它是一个虚拟的,没有这个店。另外一种情况,它卖的东西是真的假的,工商局也鉴定不了。因为店方能提供供货的证据来源。对销售商而言,只要销售商有证据证明它销售的货品来自于真实的货源,我们往往不会对这个案子进行涉嫌侵权的立案。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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