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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任武装部长时私藏手榴弹 被判缓刑五年

来源:重庆华龙网
2010年09月16日09:35

  华龙网讯(通讯员 毛世洲)二三十年前,任乡武装部长的张文(化名)将民兵训练后没有用完的弹药收藏在自己家中,虽然卖掉的旧宅中藏有弹药的那间小屋的钥匙仍归其自己掌管,但他还是没料到今年6月,这批藏匿了二三十年的弹药被警方查获。日前,奉节县法院一审以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这名现已74岁的原乡武装部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张文,男,1936年生,中共党员,退休干部,退休前曾任奉节县五马乡(现更名为五马镇)武装部长、乡长等职。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非法私藏五六式普通弹246发、教练弹2发、六七式手榴弹4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

    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于1979年至1983年在奉节县五马乡担任武装部长期间,私自将民兵训练后未用完的弹药带回其位于五马乡大木村4组的房屋中藏匿。2001年,张文将该房屋卖给其侄儿张金(化名)居住,但藏匿弹药的“退堂”(指农房堂屋正后面的小房间)仍由张文自己管理,并将弹药藏匿至2010年。今年6月24日,奉节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张文卖给张金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其堂屋正后面的房间里共查获五六式普通弹(7.62mm)246发、教练弹2发、军用六七式木柄手榴弹4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军用子弹246发、教练弹2发、手榴弹4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判处,同时,被告人年老体迈,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张文判处缓刑。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文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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