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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公布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16日18:57
  新华网北京9月16日电(记者 江国成)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日介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近日下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重申今年2月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并公布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相关国有粮食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即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按照最近下发的有关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相关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上周在东北调研水稻和玉米生产形势时表示,“我们希望粮价能保持基本稳定,或略有上涨”。他说,从全国粮食产量和目前的价格来看,水稻和玉米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每斤上涨2-3分钱不仅可以弥补种粮成本上升的压力,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为缓解劳动力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维护粮食安全,我国近年来稳步上调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并采取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全国粮食生产连续数年丰收。今年2月20日,发展改革委宣布,国家决定今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93元、97元、105元,比2009年分别提高3元、5元、10元,提高幅度分别为3.3%、5.4%、10.5%。2009年1月,发展改革委宣布将当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90元、92元、95元,均比2008年提高13元,提高幅度分别为16.9%、16.5%、15.9%。这次稻谷提价幅度是2004年我国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以来最大的一次。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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