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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通告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享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9月17日03:28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在成为上市公司融资“新宠”之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又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可享受税收优惠。记者16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公告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基础计提折旧。税务专家王骏指出,这一规定弥补了此前政策的不足,使得有“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问题更加清楚。

  同时,公告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王骏认为,公告并不要求按照一般利息费用进行利率水平(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限制,体现了政策的公平。因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两种,一种是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种是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前者作为金融机构对其利率水平的税前扣除待遇不应限制,对后者也应适用和前者同等的政策。

  在2009年以前,国内“售后回租”多被航空和船舶企业采用,其他选择这一方式的公司则易被认为资金吃紧。但随着租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开始采用“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去年,银鸽投资、沈阳机床、长航油运、广汇股份、山东如意、黑猫股份、东湖高新等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

  事实上,“售后回租”不仅可以达到融资目的,也可以降低成本。长航油运曾公告指出,“售后回租”的融资成本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低5%,融资额的70%及融资的利息在回租期内等额按季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来偿还,余款30%到期一次还清,余款付清后出售船舶即归公司所有。沈阳机床也表示,融资与租入设备折旧相抵后,每年还能增加利润约20万元。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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