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律师称对境外生二胎回国学习收社会抚养费不妥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2010年09月17日06:44
  晶报讯 (记者 王志明)几经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送审稿)》刚开始征求意见,境外生二胎视作超生的规定就引起了市民的热议。同时,还有细心的市民指出,去年《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论证会上,各方建议男方享有的育婴假时间不得少于30天,但这次计生条例依旧规定是15天看护假。

  “境外生二胎视作超生值得探讨”

  深圳于1994年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变化,原《办法》已滞后于现状,经反复研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送审稿)》。

  昨天,新出炉的计生条例刚刚挂上市法制办网站(https://fzj.sz.gov.cn),就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大家的焦点多集中在“户籍居民境外生二胎属于超生”上。市民何先生认为,对于境外生育管理我国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少市民利用这“空子”,前往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或者第三胎,然后又随父母在内地生活,占用教育和医疗资源,所以这次明确规定后,就可以杜绝一部分人的侥幸心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规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法规,而我国在行政管理方面,针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所以我认为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未明确此种情形属于超生的情况下,地方性规定将其认定为超生也是值得探讨的。”律师张兴彬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还指出,深圳计生条例表示户籍居民境外生二胎后,计生部门要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值得商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此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属于行政收费的范畴,而非行政罚款,况且从2001年社会抚养费已被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的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既然在国家尚无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境外生育,然后回境内学习、工作之人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作为地方性的规定率先收取此费用似乎不妥。”

  男性“产假”15天有点偏少

  除了关注上述焦点外,深圳的“丈夫们”也在关注着男人“产假”。“现行看护假只有10天,去年底就说有望延长到一个月,这次条例中却只有15天,还是有点偏少吧。”刚做爸爸不久的兰先生指出,去年《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论证会上,与会者就提出男方享有的育婴假时间不得少于30天,并称有望列入今年深圳市立法工作计划。

  不少市民认为,深圳青年人口多,大多数父母不在身边,如果男方有30天产假,可以更好地照顾妻儿。
(责任编辑:刘晓静)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