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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安替警察管治安引争议 专家称授权须公告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9月17日08:39

  近日,湖南省邵东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城区夜间治安巡逻任务“包”给了邵东县保安服务公司。

  据报道,保安服务公司仅负责对治安形势进行防控,而不能私自执法,具体的工作任务被明确为“每天晚上10点至次日6点,必须有40名保安人员在县城城区,按甲方指定的区域佩带警械警具着装分组巡逻,保安人员的警械警具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乙方自费购置。”

  与之相应,保安公司每月可获得承包费7.5万元,而保安每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能得到2000元到1万元的奖励。

  这并不是第一起“社会治安有偿承包”的实例。

  今年年初,河南省内黄县综治委与县保安公司协商,本着“政府不出资、商户少拿钱、保安和保险跟踪服务、保安巡警联动”的原则,利用县保安公司联网报警监控平台,在城区商户中全面推行治安联防,即“有偿治安承包”。

  尽管政府部门都称,此举意在利用民间力量加强治安防控,但社会治安管理权的商业化以及转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责任的质疑,仍不绝于耳。

  以邵东县综治办的做法为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认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这在性质上应该属于行政委托;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可以看作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但都要以它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前提。

  郎佩娟表示,行政机关的委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出去,都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有专家表示,巡逻是基层公安机关实现执法任务的工作方法,比较适合其直接控制社会治安所承担的综合执法职能。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邵东县综合治安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朱学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保安公司没有执法权,主要任务是发现“两抢一盗”等犯罪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保安人员可以采用什么手段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怎样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都是需要在行政委托书中予以明确的。”郎佩娟表示,委托应该在形式上具有书面的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的要求。

  郎佩娟强调,在程序上,这样的行政委托书必须对社会公开,“公共事务的委托涉及所有社会大众,不仅仅是综治办和保安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进入公共管理范畴的具体内容必须公之与众。”

  有评论认为,每月7.5万元的承包费是额外增加的行政管理成本,国家早已给公安机关专门拨款。

  “原来用于此处的财政拨款应该支付给承担此项工作的受委托方。”郎佩娟表示,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采取这种方式是否更有利于履行公共职能,是首要的因素,其次,才是成本问题。

  另一项支出,是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一致的“抓贼”奖励。

  据悉,保安公司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2000元到1万元的奖励,但如果没有完成协议规定的抓贼指标,则要从承包费中减去相应的款项。

  郎佩娟认为,公民见义勇为更具“随机性”,而邵东县保安服务公司是配备公安警械警具,专门以夜间巡逻、维护治安为职业的,因此,邵东县此举“不太妥当”。

  “在行政委托成立的情况下,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的,如果产生消极后果,也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郎佩娟最后强调。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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