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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检察官遭错捕后获赔 因同一事件再次被抓

来源:大河网
2010年09月17日09:03

  原南阳市检察院批捕处处长丁冬芳,曾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捕,遭羁押132天。河南省检察院在2008年12月裁定,错误逮捕丁冬芳的南阳市检察院赔付其13108.92元国家赔偿金。然而一年多后,丁再次被捕,案件由林州市检察院异地管辖。9月15日,该案在林州市法院开庭。 记者 张波/文图

  【庭审现场】

  安检异常严密庭审直至深夜

  庭审前,旁听人员遭遇法院方面严密的安检措施。首先,每个人必须登记身份,其次,除了提包、手机、相机、笔记本外,记者随身携带的钥匙、矿泉水也被拒绝带入,甚至手表也被法警摘下细细查看。

  15日上午9时20分,庭审正式开始,一直持续到当晚10时20分。除了1小时午饭时间和1小时休庭时间,庭审进行了11个小时。直至昨日上午,林州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49岁的丁冬芳头发花白,身着橘黄色狱服,每当检方出示证据时,坐在被告席上的丁总是伸长脖子,仔细阅读着大屏幕上的字,唯恐有所遗漏。

  丁冬芳,原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现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徇私枉法,今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而在此之前,南阳市检察院曾以相同罪名将其逮捕,后因“立案后证据发生变化”在2006年7月撤销案件,赔付丁冬芳国家赔偿金13108.92元。

  【检方指控】

  受贿2万余元涉嫌徇私枉法

  庭审中,林州市检察院指控,在2000年6月,被告人丁冬芳(时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在办理审查批捕白玉岗等14人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犯罪时,曾事前、事中、事后分别收受白玉岗及妻子付建丽现金5000元、10000元、10000元及烟酒等财物。

  检方认为,白玉岗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丁冬芳的下属、案件承办人吴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批捕白玉岗等人的情况下,丁冬芳口述了白玉岗等14人均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作为承办人意见,指示承办人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14人的错误决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检方的指控,丁冬芳逐条一一作出反驳,声音有力。

  【争论焦点】

  之前的悔过书 是否合法有效?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面对林州检察院出示的大量材料,辩护方指出,司法机关的立案,是刑事诉讼启动的标志,在立案前,包括纪委相关调查在内的所有材料,充其量只是证据线索,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检方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标准。

  其次,丁冬芳本人向纪检部门书写承认受贿的“悔过书”是否合法有效,更引起了激烈辩论。

  辩护方,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陆咏歌、孙保山律师说,作为案件的证人之一,丁冬芳的下属吴静,此前曾在司法机关对此事的调查当中,一共作出了19份证明。

  其中10份证明对被告人有利,9份不利。而白玉岗的8次供述当中,5次承认向丁行贿,3次则否认。

  因此,检方再次提取吴静等人的证词,其真实性难以具有说服力。辩方认为,与数年之前南阳市检察院对丁冬芳的指控相比,林州市检察院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证据。

  而庭审中,丁冬芳也一再表示,为早日恢复自由,他在南阳市纪委的调查当中,被迫作出了虚假陈诉,因此,他本人的“悔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证人吴静则在出庭中表示,就白玉岗一案,丁冬芳曾向她表示,“案件招呼一下”,但她向南阳市检察院处长办公室汇报案情时,并没有做虚假汇报,而是如实地汇报了全部案情。对此,丁冬芳否认曾向吴静说过类似的话。

  【案件背景】

  被羁押132天 曾得国家赔偿款

  “公民在获得国家赔偿后,又因为相同事件,相同罪名再次被追诉,这种情况非常罕见。”辩护律师表示。

  丁冬芳曾就其被捕一案,向河南省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诉。省检察院曾在2008年12月16日,作出一份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在这份标明豫检赔复字(2008)1号的文件上,省检察院查明,南阳市检察院以丁冬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后因“立案后证据发生变化,不能证实丁冬芳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作出撤案处理。

  自2003年12月16日,丁冬芳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华门派出所扣押,到2004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丁冬芳被羁押132天。

  省检察院复议认为,南阳市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对赔偿请求人丁冬芳错误逮捕的确认,丁冬芳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丁冬芳名誉权、荣誉权造成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决定由南阳市检察院赔偿丁冬芳被错误逮捕羁押132天的赔偿金,共计13108.92元。

   案件链接

  2001年12月10日,根据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干警的举报,南阳市纪委将丁冬芳“双规”。

  2002年5月31日,南阳市纪委解除对其“双规”,案件移交南阳市检察院办理,并在当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

  2003年8月14日,南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以丁冬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请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网上通缉。当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华门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冬芳被执行逮捕。

  2004年4月26日,丁冬芳被取保候审。

  2004年11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冬芳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建议南阳市检察院撤销案件。

  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

  今年5月10日,丁冬芳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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