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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狱中办公并非优待 为涉刑公民应有民事权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9月17日15:58

  黄光裕为何能在狱中办公?

  并非特权 却独他演绎得淋漓尽致

  本报讯(记者 邱伟)数月来,在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中,黄光裕频频行使股东权利、对外发布声明,让人感觉羁押之中的黄光裕在看守所里办起公来。黄为何能有如此优待?

  据记者了解,黄光裕目前仍然羁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监狱服刑。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相关人员曾介绍说,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黄光裕在看守所内可通过允许,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据称,看守所允许黄光裕签署文件也有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光裕进行处罚。

  对此,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峰告诉记者,其实黄光裕在看守所中处理公司事务并非优待,从法理上说,公民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后,法律只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权,但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任何法律都没有禁止被羁押的未决犯行使民事权利。既然涉刑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公权机关就应该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要避免不良后果。

  吴峰律师分析说,黄光裕既可以通过频繁会见律师掌控局面,也可以签署授权文件,委托其亲信在一段时间内代他履行股东权利、发布声明等。黄光裕“狱”中办公,将羁押被告人行使民事权利的一幕演绎得淋漓尽致。“其实这是涉刑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

  吴峰曾在多个省市代理过刑事案件,从各地的司法实务上看,涉刑公民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情况并不相同。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被允许通过民警传递一些民事授权文书。但也有的看守所出于“怕麻烦”的心理,不愿接手。还有的看守所会表示“做不了主”,不能确定是否与案情有关,此时律师会转为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吴峰认为,刑事侦查有其实际需要,显然不能允许涉刑公民随意会见其民事方面关系人,签署相关文件,但在不妨害案件刑事侦查的同时,应该尽量保障公民行使民事权利。公权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监督涉刑公民处理民事问题,签署民事文件,实现刑事侦查需要与涉刑公民民事权利需要的平衡。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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