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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运动单位对枪支丢失隐瞒不报 责任人将受罚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9月20日17:37
  中新网9月20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近日公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运动枪支的配置种类及限额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办法要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每月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明确,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将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新办法同时对运动枪支报废流程作出规定,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

  办法要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据悉,此项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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