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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开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9月21日04:17
  本报讯 (记者于海)9月20日,记者从市城建局获悉,沈阳将在全市单位庭院和居住区中开展2010-2011年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评选活动。

  此次评选工作将在沈河区、和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浑南新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中开展,采取由单位(居住区)向所在区的绿化部门申报、各区绿化部门对申报单位(居住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单位(居住区)情况报市城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广泛听取市民对参评单位(居住区)的意见后,对符合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标准的单位(居住区)进行命名,此次评选数量不限。参评单位(居住区)从10月21日起到所在区绿化办公室进行申报,市城建局从10月下旬开始对全市的参评单位(居住区)进行实地检查,2011年5月底完成评选。

  据了解,此次沈阳市园林式单位标准比较严格,首先该单位需有完善合理的绿化规划和实施办法。城市新建区及其附属单位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实现了庭院内的普遍绿化,已绿化面积达到单位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庭院绿化规划布局合理。以植物造景为主,树草花相结合、建筑小品安排得当,园艺水平较高;管理水平高,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植物生长繁茂、无明显病虫害,无枯死树、无枯死枝,绿篱修剪整齐,草坪内无裸露、斑秃,园林设施整洁、完好。

  而沈阳市园林式居住区标准参照市园林式单位标准,其中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与此同时,全市还将对已获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称号的单位、居住区进行一次复查,对管护工作不到位、侵绿和毁绿严重、绿化水平、形象质量下降且达不到所获荣誉标准的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将予以摘牌取消荣誉称号,并在媒体进行公开通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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