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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21日13:30
  发改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改革委21日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节能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一方面能够约束新上项目落实有关节能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能耗不合理增长。

  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制定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正式步入实施阶段。它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新上项目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新上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节能审查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实行登记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耗能1000-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低能耗项目填报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按照各级政府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暂行办法》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监管和处罚等做了规定。《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费大幅度增长,原油对外依存度逐年上升,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和环境压力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说,国家出台上述法规,有利于从源头上抑制能耗过快增长,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意义十分重大。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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