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死缓:“中国特色”
尽管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愤恨早已经罄竹难书,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心纠结。
“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如此一审判决。法院虽然认定郑少东在2001年至2007年10月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处其“死缓”,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执行死刑”。
“‘死缓’其实是一种‘中国特色’,其来源于建国初期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避免杀人太多’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尽管两种情况在中国的刑法概念里都属于死刑,但是目前贪官被判处‘死缓’的情况已经明显多于‘执行死刑’。”
对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设立死刑罪名,本是出于社会和政治稳定需要而对民众情绪的刑法性安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对于贪污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刑法》规定的死刑判决金额的高官,死缓判决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现象,让许多人不解甚至不满。
贪官死缓此起彼伏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广东省公安厅原厅长、省政法委原书记、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原巡视员郭京毅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2010年以来,这些曾经身居各种高位、权倾一方的官员纷纷被宣判,尽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被判处死缓。
观察这些贪官的死缓原因,绝大多数也与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的情形大同小异,主要是认罪态度,主动交代,赃款追缴等方面。
赵长青表示,近几年来被直接处决的贪官并不多见,影响比较大的几乎只有2007年7月被执行死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事实上国内司法界的人都清楚,其被处决的原因并不在于贪了多少钱,而是因为其违法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审批,后者导致了大量医疗伤亡事故。
“死缓等于度假”、“不死就ok了,坐几年牢就脱身了”、“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这是许多人对于贪官们被判处死缓后最具代表性的反应。刘仁文也证实:“死缓犯一般情况最多关18年就会被释放,个别人甚至时间更短。”
“缓死”还是“免死”
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死缓”并非“免死”,只是“缓死”,即如果罪犯在缓期两年期间的表现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执行死刑。事实上,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贪官的案例出现。
“死缓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种,如果以后取消了死刑,死缓也就不存在了。”刘仁文说, “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总把判处死缓的原因朝司法腐败方面去遐想,其实有点牵强附会,这个原因更多是源于中国的死刑政策正在改变。”
其实不仅仅是对贪官的判决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死缓,其他罪名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慎用死刑是个大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本年度的死缓判决已首次超过死刑判决。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了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走私、诈骗、盗窃古物以及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1979年以来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减少死刑罪名,之前有68种死刑罪名。
赵长青介绍,从1998年到2007年近20年间,每万人的刑事案发率从75余人增加到360余人,理论上犯罪率增加了4倍,但是其中传统的凶杀、强奸等犯罪和重罪增加很少,而主要是经济领域的犯罪和轻罪增加很多。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会对经济犯罪执行死刑。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此次刑法修正并没有提及官员腐败等方面的内容,这无疑与全社会对腐败现象越来越关注的情形大相径庭。“并不是司法工作者和学者们都看不到、想不到,而是觉得官员腐败的情况面积太广、程度太深,想要动作起来波及面太大。”刘仁文说,“而且按照目前国际、国内的法律形势,如果这方面要改革,也只会向‘少杀不杀’的方向走,绝对不可能‘多杀滥杀’,这显然与一些民众的愿望是相悖的,所以暂时不去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可以想象。”
重庆市的一名资深检察官认为:“贪官之所以能够为所欲为,主要还是因为其拥有着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如果从政治上、法律上剥夺了他们的权力,再剥夺了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权也没钱之后,他们基本上就掀不起什么风浪了。”
他表示,香港和澳门废除了死刑,社会治安之好有口皆碑,但香港和澳门制度之完善也是有目共睹的。“主张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法学理论界呼吁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但在现实制度漏洞百出,建设进程缓慢的环境里,普罗大众也需要充分理由,在相关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迅速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并不具有现实性。”
“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据统计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赵长青说,“对此,社会层面反对的声音甚微,因为从理念上,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是一种文明,是一种进步,社会都能接受。但面对贪官横行的现实,社会心态为之一变,对取消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则争论很激烈,反对的声音依旧很高。”
他认为,有人认为用死刑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偷懒,这话说到了要害。当前腐败猖獗,最根本的原因的确是由于转型时期体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灵造成的问题必须用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死刑管不住腐败,河南省和贵州省几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就是典型例子。
目前,中国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改造表现好,不少地方死缓刑罪犯一般在15年后便可以出狱,无期徒刑13年后便可以出狱,有期徒刑服满刑期一半以上时间便可出狱。
“这就使得死缓执行的结果实际等同于有期徒刑,其严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赵长青说,“加之《刑法》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规定,易被人为操纵,判处死缓往往不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死刑,而是宽大处理的结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大贪官被判处死缓,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很难获得普通民众认同。”对贪污受贿的处罚,他认为极不合理,低金额刑罚很重,高金额则很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