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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修法给予台胞居民待遇 或可在闽参加社保

来源:东南新闻网
2010年09月26日08:47

  东南网9月25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台湾同胞、职工可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台胞可直接在福建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台湾投资者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今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福州开幕。会议审议了《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居民待遇、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政府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增加了不少规定。

  台胞在闽可参加社保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根据居民待遇原则,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四项具体规定。

  在子女就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

  在社会保险方面,增加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

  可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在机动车驾照方面,规定台胞投资者及随行家属、台企中的台胞职工及其家属可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籍员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本省适用

  鼓励台商关于台胞投资福建的范围和领域,修订草案比原办法增加了台湾同胞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以及鼓励台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可按规定成立担保公司

  同时还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参与福建省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

  鼓励闽台金融合作,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优先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本省金融企业;设立两岸合资的投资基金,重点投向闽台产业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有关人士认为,福建与台湾各方面联系紧密,对已经实施多年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进行修订,将有利于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责任编辑: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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