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武女士参加滑翔伞飞行活动被摔成十级伤残,她随后将活动组织者王某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此案经市二中院调解,王某赔偿了武女士7.9万余元。
2008年10月左右,王某通过网站发布消息,组织体验滑翔伞飞行活动,并声明:参与者必须自行承担除他人故意造成的人身损害之外的全部安全责任。武女士随后报名。她事后起诉称,2008年11月1日下午,在卢沟桥河滩沙丘,王某判断可以飞行,遂让她穿上滑翔伞鞍具,结果还未起飞,她即被吹到空中四五米高处,坠落后摔成左下颌骨及右髁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她向王某索赔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网上声明的涉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依法属于无效,作为组织者,他未遵守滑翔伞飞行相关管理规定,如飞前培训、训练和安全教育等,对武女士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武女士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官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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