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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10月1日将再次得到提高

来源:青海新闻网
2010年09月27日08:15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日前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有效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从10月1日起,按照省人社厅和市政府的要求,我市将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据了解,我市从9月1日起,已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即8万元,同时还提高了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从10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助水平,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补助比例将由40%提高到4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由55%提高到65%;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

  为此,市社保局提前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提标的每个工作环节都做了具体安排和落实。

  同时,为了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年度参保缴费工作于10月31日截止,为防止医保投机行为,缴费期后不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请参保居民在此之前尽快参保,并持居民医保IC卡到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各营业网点缴费。(作者:荣丽君)(来源:西宁晚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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