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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事业单位年假制度 不休假应获三倍日薪

来源:天山网
2010年09月27日10:40

  天山网讯(记者李敏燕报道)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确需工作的,报酬按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这是记者9月26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消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了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单位一般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实施办法》中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不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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