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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仅有“不得”是不够的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9月27日13:38
  9月25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规定,父母不得让12周岁以下孩子坐副驾驶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9月26日《河南商报》)

  现在各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是越来越细了,“父母不得让12周岁以下孩子坐副驾驶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结合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同样有多个“不得”,比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令人遗憾的是,在父母不得偷看孩子日记短信的规定中,“不得”的后果,却“没有下文”,这就使得即使有孩子举报父母偷看日记,也只能是对违法的父母给予批评教育了事。

  此次河南省的相关保护规定中涉及的多个“不得”,同样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父母不得让12周岁以下孩子坐副驾驶位”,如果父母“得了”,法律该如何“量刑”?“父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谁来监督?怎么“执罚”?如何力促“下不为例”?一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不得”层面而没有实则性的处罚细则,那此类法规如何真正落到实处?

  话说至此,想到多年前读到的一则趣闻。有个美国妇女骑车带小孩上街,因为去一家商店里购物不需太多时间,便将孩子与自行车留在街边。待她回来时,孩子车子旁站着两位警察朝她敬礼,并指出她违法了须接受处罚。该妇女辩解说自己仅仅是短暂时间离开孩子并无过错,警察这样对她说:“今天你丢下的确实是自己的孩子,但谁能说若干年后他不会成为我们的总统,你将我们的总统置于这样危险之下,难道不该受到处罚吗?”

  趣闻的真假无法考证,但道理却在于: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在于定了多少“不得”的规矩,而在于这些规矩的可行性与执行力。尤其是一旦父母违背了规定,法律如何为受侵的孩子有效维权,违法父母该受到何种处罚,由谁负责处罚,处罚不到位由谁来监督,执行处罚有偏差又由谁来纠正,至少应该在街头父母“丢失”孩子时要有警察来追责,绝不仅仅是“归还”了事。 (周稀银)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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