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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廉租房不得二次装修 物业不好将被解约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2010年09月28日06:13
  记者日前获悉,市房管局出台了《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使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设置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首次推出“退出”机制,连续两次测评,业主满意度低于80%,将被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建“备选库”抽取物业服务企业

  房管局负责人介绍,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式上统一实行资格预审前置,即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服务人员全部纳入全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等等。

  两次满意度低于80%终止合同

  《办法》还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这也是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首次创新。相关负责人介绍,连续两次测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满意度低于80%,公管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如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失职行为,都将依法接受处理,可能被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监督职责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保障性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其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应提供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的内容,还应当承担一些监督职责,如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等。

  廉租房不得擅自二次装修

  《办法》中也要求,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还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物业管理也需要业主的“共享、共管、共维护”。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与维护,《办法》中也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记者 田芳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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