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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供热单位设障拒办手续 住户申请停暖难

来源:亚心网
2010年09月28日10:10

  亚心网讯 (记者 齐琳洁 实习生 杨巍巍) “我家要停暖,咋就怎么难?”近日,本网接到多位读者打来电话反映:按规定将停暖申请递交给所属供热单位,可供热单位却附加种种额外条件,并设置障碍,致使停暖最终流产。

  用热户:申办停暖附加条件多

  记者采访了十余位申办停暖遭遇拒绝的住户,他们多是新小区未入住的新购房者,以及长时间不在家居住的住户,而他们被拒办停暖手续的情况也多种多样。

  市民申先生说,他2008年在红山路同心园小区内买了一套87.6平方米的住房,房屋购买后一直无人居住,今年8月他向新疆万嘉热力有限公司递交停暖申请,热力公司称工作人员检查暖气管道后才能停暖,让他跟技术人员杨师傅联系。“从9月1日起,我先后给杨师傅打过十几个电话,可他一直说自己很忙,我家的停暖手续就一直无法办理。拖到现在我家暖气已试水,不符合停暖条件了”。

  遇到同样难题的还有市民朱丽洁,因为要照顾老人,她在百姓康城小区的房子一直闲置。今年9月21日她向供热方——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德热力)申请停暖,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她一家停暖会影响其他住户供暖,且该公司从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朱丽洁不禁质疑:“我家是分户型控制的复式楼,有专门的暖气阀门,怎么会影响其他住户 ?”康德热力工作人员说,朱女士所在片区属于燃气型供暖,与其他片区用煤炭供暖的情况不同,所以不能停暖。至此,朱女士不得不继续缴纳2300多元的暖气费。

  此外,市民樊先生的停暖申请也一直没有得到供热方的答复。今年8月份,樊先生向供热方广汇高热力公司一分公司咨询停暖事宜,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樊先生,停暖后,樊先生家中温度比较低,墙壁吸热会降低相邻住户的室内温度,樊先生要停暖必须先征得邻居的同意。不久,樊先生将与邻居签好的协议书和相关证件递交给该公司,一直没能得到回复。 9月27日11时许,广汇高热力公司一分公司投诉中心工作人员韩武告诉记者,樊先生的停暖申请,上级领导没有审批,目前各小区已经试水,无法办理停暖了。

  9月27日,樊先生表示,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说,愿意打停暖官司的人极少,大家都觉得讨回的50%采热费还不够打官司付出的成本,但他就是要讨回这口气。

  收费方:利益原因不愿办停

  广汇热力公司一分公司投诉中心工作人员韩武说,今年8月份至今他们接到过10多份停暖申请,只有2家居民符合停暖要求获批。据介绍,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不适宜停暖的情况为:一是房屋采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的条件,比如单管循环供热就不允许停暖;二是新建房屋尚在保修期;三是供热管网已经注水。

  记者采访了9家热力公司和5家由物业代收暖气费的小区物业。其中,5家热力公司表示接到过住户的停暖申请,但成功办理停暖手续的很少。物业方面则表示,因为热力公司与物业有供热费收费协议,热力公司不愿受理停暖业务,令物业也很为难,因为收费难,现在很少有物业公司还在代收暖气费。同时,因为热力公司给代收费的物业公司有代理费,双方从利益角度讲,都不愿让住户办理停暖。

  新疆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经理告诉说,由于采暖费比较难收取,一般由物业的代理费为1平方米0.6—0.8元不等。新疆有色集团明苑置业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在该公司所管辖区域中,大部分居民的采暖费是由热力公司直接收取,其中少部分有转热站的单位是由物业代收采暖费,同时负责相应的设备维修,收费结束后,热力公司从物业收取大部分费用,剩下的作为代理费给物业。

  供热办:无故拒绝申请违规

  就此情况,乌市供热行办综合科一位负责人表示,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用热,但应至少提前10天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至于樊先生反映的供热企业要求用热户停暖时需要邻居签字同意,还有说供热方没有相关业务的说法都是不合理的。用热户申请报停只要符合报停条件,按建筑面积热价50%的标准缴纳费用,允许报停暖气,供热企业不得无故或附加其他条件拒绝用热户的停暖申请。但试水后不能报停,原因是为了防止冬天出现管网冻裂以及排水损耗等情况。

  该负责人说:“今年,市供热办还没有接到市民关于热力公司借故拒办停暖的投诉,如果供热单位违反相关条例,则会影响到其特许经营和资质的审核。同时,要求停暖的住户可走法律程序解决。”

  新疆智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柴继光说,如果供热单位以各种借口推脱用户的合理停暖请求,则供热单位为责任方。住户可将申请表提交的时间及供热方给予的回复妥善保管,以便有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市民打赢拒办停暖官司

  2008年9月20日,家住乌市百信康城小区的邬女士给百信康城小区供热方——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热力)寄了一封申请停暖的挂号信。2009年夏,康德热力将邬女士告至法院,要求她全额缴纳2008年至2009年的采暖费。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百信康城商住小区供暖实行分户控制,具备分户停暖的条件。邬女士的停暖申请符合《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用热户,她已全面履行了申请变更供热合同的相应义务,但康德热力收到停暖申请后未作答复,虽然“双方实际并未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但不能归责于邬女士。邬女士仅负有向康德热力缴纳50%基本供热费的义务。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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